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
鲁建城字[2015]3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
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和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物价局印发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城字[1993]410号)规定和要求,原省建委于1993年下发《关于制定城市道路挖掘费标准的通知》,并于1998年对收费标准做了适当调整。依据现行全国统一市政定额山东省估价表中的新建道路定额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山东省建筑工程类别及取费标准》、《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结合我省各市、县(市、区)目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成本测算等情况,经研究,决定对1998年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并适当增加收费种类。具体标准详见附件。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关于“严格控制道路挖掘”的要求,决定对以下挖掘项目实行政策性加收:
1.新建道路:凡需挖掘新建、改建、扩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经许可后,掘路修复费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倍收取。具体为:一年内收取3倍、两年内收取2.5倍、三年内收取2倍、四年内收取1.5倍、五年内收取1.2倍。
2.计划外挖掘:已建立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管理的市、县(市、区),对于未提报年度计划的挖掘项目,经许可后,掘路修复费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1倍。
3. 违章挖掘: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违章(或超出批准面积部分)开挖,以及人为损坏市政设施的,按本标准的1倍加收掘路修复费,并赔偿相应损失。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行。
附件:山东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11日
抄: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附件:
山东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序号 | 道路类型 | 1998年收费标准(元/平方米) | 调整后收费标准 (元/平方米) |
1 | 主次干路 沥青路面 | 300 | 560 |
2 | 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 | 260 | 450 |
3 | 条(料)石路面 | 500 | |
4 | 彩色沥青路面 | 580 | |
5 | 水泥混凝土 路面 | 400 | 500 |
6 | 彩色方砖 | 240 | |
7 | 人行步道方砖 | 220 | |
8 | 砂石路面 | 60 | 100 |
注:1、收费面积以实际挖掘面积为准。
2、缘石、侧石按实际价格收费。
3、表中未列入的其它材质人行道按实际价格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