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印发 的通知》的通知
济南市农业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林业局
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济南市工商管理局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畜牧兽医局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 〈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衔接规范(暂行) 〉 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发)局、公安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卫生计生委、工商局、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渔业主管部门,高新区农服中心:
现将省农业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衔接规范(暂行)〉的通知》(鲁农质监字﹝2015﹞6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贯彻执行。
一、农业、林业、畜牧、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及时相互通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相关信息,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强化统计数据共享。
二、农业、林业、畜牧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发现问题产品的,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问题农产品流入市场的,要落实所流入的市场后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市场(包括超市、批发、零售)及加工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发现问题产品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问题农产品产地来自本市的,要落实农产品来源后及时通报相关农业部门,由农业部门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处理;问题农产品产地来源于外地的,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协调农产品原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农业部门依法处理。
四、建立食用农产品风险评估结果共享制度和违法案件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密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调与协作。加强应急管理方面的合作,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合作和经验交流。
济南市农业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林业局
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济南市工商管理局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畜牧兽医局
2015年12月11日
点击下载浏览该文件: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衔接规范(暂行)的通知.pdf
来源: 济南市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