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20.01.2015  12:37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蓬莱市人民政府近日出台了《蓬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蓬政办发[2014]62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烟台市第一个对县市区审计机关专门加强监督行为而出台的政府性文件。

意见》指出逐步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重点从三个方面强化审计监督:一是全面加强财政财务审计,切实规范各类收支行为。坚决查处隐瞒截留和转移财政收入、私设“小金库”、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专项资金、国有资产管理不到位、滥支乱发奖金福利、偷逃和规避税费基金等问题。二是全面加强工程项目审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蓬莱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知要求,财政性资金投资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计划确立后,项目单位需20天内向审计机关报送项目投资相关资料,做好审计备案。审计机关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原则制定项目跟踪审计计划,把项目立项、资金来源、项目设计、招投标、材料定价、工程变更签证等环节全部纳入跟踪审计内容。三是全面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行好各自职责,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共同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开展。继续深化“任前告知、任中轮审、离任监督、交接盘点”的全方位审计监督模式,原则上每五年轮审一次,坚持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相结合,逐步加大任中审计力度、扩展审计内容,对法定审计对象实现全面覆盖。

意见》要求切实抓好审计整改。从四个方面完善审计整改机制:一是建立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督查机制。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的决议和意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意见,以及市政府领导对审计报告、专报、信息等批示落实情况,列入政府督查工作事项。二是建立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建立完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社、检察、发改、公安、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工商等机关和部门参与的联合督促整改机制,根据审计机关的通报,履行督促被审计单位和部门落实整改的责任。三是建立完善审计整改问责机制。对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期整改、采取欺骗手段报告已整改实际未整改、报告整改情况时已整改而事后又恢复原状、对于移送的问题不作调查或处理等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社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拒绝、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被审计单位要从严问责。四是强化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审计机关要在规定时限内,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对整改问题推行“销号制”,对及时整改到位、真正解决问题的,予以销号,切实增强被审计单位的整改主动性、时效性。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彻底的,审计机关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意见》要求深化审计成果运用。组织部门要将审计整改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及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纳入有关部门和单位年度工作考核。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审计问责机制。对不按规定进行审计整改或屡审屡犯、屡禁不止的,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结算)审减率超过15%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意见》强调要高度重视支持审计工作。市政府将审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责。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主管审计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增强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的意识,积极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工作,不得拒绝、阻挠或干预审计工作。严把审计机关进人关,对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与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报本级政府审批。切实保障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田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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