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和监管的通知

23.07.2015  20:34

各市发展改革委,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2005第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依法及时对合格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加强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规范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运作,根据《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强调如下:

一、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经营范围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2.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3.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

4.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能多个投资者以某一个投资者名义代持创业投资企业股份或份额。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5.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6.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对单一机构或个人的单笔代理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

(2)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对所代理财产行使所有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3)不得承诺固定收益。

(4)不得面向不特定对象,通过发布广告(包括在创业投资企业自己的网站,在社区张贴布告,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和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推介募资。

(二)受理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的职责划分

在济南、青岛市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济南、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备案。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其他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由所在市县逐级转报后,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

(三)申请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并填写相关登记表格。

2.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3.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5.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4.委托管理协议。

(四)对于原有非创业投资类企业变更工商登记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并申请备案的,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规范,除了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与要求外,申请备案时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的详细变更过程。

2.重大变更事项的说明及证明文件。重大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经营范围、企业类型、股东(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等事项的变更。

3.股东盖章或签字的股东会决议(国有独资企业为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4.公司章程修正案。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

二、加强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

(一)省市各级发展改革委是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对辖区内备案创投企业负有直接监管责任,要认真履行申报、监管责任,加强行业管理职能,确保规范运作。

(二)为促进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规范运作,备案管理部门主要以年度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监管,检查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是否遵照《办法》第二章、第三章各条款规定开展创业投资业务。

(三)年度检查由省发展改革委在每年5月末之前组织完成。进行年度检查时,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以国家或省里的通知为准。

(四)年检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等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

2.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历史沿革、组织管理结构、资本资产状况、投资运作及典型投资案例等情况的年度业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应当附加能够简要反映截止到上年末全年度业务情况和经济社会贡献情况的相关表格。

3.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包括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增减资本、分立与合并、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清算与结业等。

为避免漏检和重复检查,对实行委托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提交上述文件。

(五)对于按时上报年检材料,且各项材料齐全的备案创投企业,省发展改革委于5月末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为年度检查合格的创业投资企业出具《年检合格通知书》,作为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申请税收优惠、国有股转持豁免等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六)对于不按期提供年检材料和年检不合格的创业投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七)不定期检查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抽查,主要检查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是否符合《办法》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每季度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八)省发展改革委可以聘请有关中介机构协助做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年度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工作。

(九)对于创业投资工作开展不积极或省级创投引导基金已参股的创投企业运作不规范、出现问题不及时整改或不按期接受监督、提供有关材料的,所在市不得申请新的省级引导基金参股合作创投企业。

(十)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要自觉接受检查和年检,认真填写有关材料、报表;省级引导基金已参股的创投企业,要通过所在县、市发改部门按季度定期向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提交资金及项目运作情况的报告,确保用好省级引导基金。

三、做好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服务工作

(一)完成备案并接受监管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国有股转持豁免政策,省发展改革委将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抵扣额的核定和国有股转持豁免工作。

(二)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可以申请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或跟进投资的扶持。

(三)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所提交的各类材料涉及商业机密的,备案管理部门应当为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保守机密。

(四)省发展改革委将通过机关网站“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专栏,及时向备案企业提供相关政策信息,并加载有关文本、登记表格以及备案管理部门联系方式等,以便申请备案企业查询和下载。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О一О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