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农业生态 化肥滥用导致水土危机
原标题:化肥滥用导致水土危机
党的十八大报告已确定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高度来实施,对建设美丽中国、造福亿万人民有着重大影响。近年来,我们在关于“容许施肥量”“容许水土流失量”等的研究和调查中发现:农田的化肥、农药和除草剂等农用化学物使用量逐年加大,产生的污染物明显超出了水、土环境的容量,加上保护性耕种和科学管理措施的不足,从而引起超过“容许水土流失量”的水土流失,导致水土资源环境逐步恶化。为此,我们建议从国家层面采取措施,从源头上保护和改善水土资源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依据不清
目前,衡量或评价生态文明的指标体系是什么?应该有哪些具体指标?这些指标应该有哪些准则和规范?为什么是这些指标值及其科学依据是什么?对于不同的行业、部门或区域,这些指标又如何……这些问题目前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或没有形成共识。
没有合理的生态文明指标值,就缺乏评价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的依据,也缺乏制定践行生态文明的行业生产规范和行为准则的法律法规等的依据。
特别是农业生产,既要保证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也要保障农产品的安全,同时还要保障水、土资源环境的安全。因此,其生态文明的指标应该包含容许施肥量、容许农药使用量、容许除草剂使用量(既保障一定的作物产量,又保障环境安全的最大用量)和容许水土流失量等以及允许的耕作制度、灌溉方式和施肥方法等。这些指标究竟是多少或是什么(即生态文明的指标值)目前尚不清楚,原因是确定这些指标的科学依据和方法还不清楚。
化肥和水土危机
据国家统计,我国化肥施用量从1978年的4公斤/亩, 增加到2011年的约30公斤/亩,增加650%(四川省相应为5公斤/亩和40公斤/亩,增加700%),是环境安全化肥施用量上限(即容许施肥量)的2倍(国际公认的上限为15公斤/亩)。据报道,我国目前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几乎占到了全国耕地总面积的十分之一。中国拥有地球上7%的耕地,但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却是全球总量的35%。据2011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长江等十大水系的Ⅰ~Ⅲ类,Ⅳ和Ⅴ类,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61.0%、25.3%和13.7%,即可以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地表水只有61.0%,有13.7%的地表水不能满足农田灌溉用水标准;一半以上(57.7%)的国控监测重点湖(库)处于富营养化状态中。诸多研究表明:我国广大农村水土环境的恶化主要是农用化学物质使用造成的。
监管缺位
由于目前我国农用化学物质在购买和使用等环节上没有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在农资销售(包括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方面的优惠政策,农民为了追求作物高产出的经济效益等因素,导致了在生产过程中过量购买和滥使滥用农用化学物质。一方面造成了水、土资源环境污染,另一方面,降低了化肥等物资的有效利用效率。目前我国的化肥利用效率仅30%左右,比发达国家低了近20个百分点。
虽然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保护条例》《农业法》等均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规定了相应的制度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固体废物污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也对土壤污染防治起到了一定功效,但作用极为有限和粗略,因为这些法规侧重于点源污染类型,而且缺乏整体性的考量,没有考虑到土壤与水、大气等是密切联系的生态系统,它们间的污染会相互感染和扩散。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已经制定了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的专门法律,但是防治土壤污染的专项法律法规尚处于空白阶段,系统而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法律法规较为缺乏。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给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生态文明有关指标值及其科学依据的研究,为制定生态文明的指标值和规范准则提供科学依据。
加强生态文明指标值和规范的制定及其科学依据的研究,就农业生产方面而言,建议首先制定容许施肥量、容许农药使用量、容许除草剂使用量、容许灌溉量、容许土壤流失量、允许的耕作制度、允许的灌溉方式方法和允许的施肥方法等生态文明指标值和规范,并逐步建立成体系的农业生态文明指标体系。同时,建议加强农用化学物质(包括化肥、农药、除草剂等)使用和水土流失对水、土资源环境的影响,农田主要生产活动(如耕种、施肥等)的方式方法对水、土资源环境的影响等相应科学问题的研究,特别是对水、土资源环境影响的定量化研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农业生态文明指标值。
二、建议逐步取消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市场自由销售,建立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专门或特许销售制度。
为了防治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过量使用,应首先从销售环节上采取调控措施,逐步取消这些物资的市场自由销售,逐步建立专门销售或特许销售制度,凭土地登记证(即土地身份证)参照容许指标值进行销售,加强对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渠道控制。
三、建立并完善农用化学物质控制和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有效防止因农业生产中的不合理耕作方式对水土资源环境的污染,应尽快建立和制定从源头上防治水土污染的专门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农用化学物质控制法》《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过程,对超量购买和使用农用化学物质以及土壤化学污染做到有法可依,强化对农用化学物质的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全面管理、监督和执法。
(作者系中科院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