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农经发〔2015〕2号文件认真做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中共山东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山 东 省 档 案 局
鲁农经管字〔2015〕5号
关于转发农经发〔2015〕2号文件认真做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各市农业局(农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法制办、档案局,党委农工办: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业部、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了《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 》(农经发〔2015〕2号),现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2013年以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强领导、精心谋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步推进,全省工作进展顺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个别地方对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二是目前进行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主要围绕家庭承包土地展开,还没有覆盖到其他方式承包土地;三是对城郊村、园区村及存在“两田制”历史遗留问题村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还未有效展开;四是个别地方片面追求工作进度,质量控制不严格;五是数据库建设及档案资料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等。对此,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审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进一步把工作做好做扎实,确保今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强化工作质量控制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必须把握关键环节,守好质量关口,坚持进度服从质量。要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等技术标准的要求,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查清承包地块的权属、面积、四至、空间位置等基础信息,严禁直接以原承包合同面积确权。调查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农户代表签字确认,坚决杜绝公示信息不全或未经公示确认直接进行登记的行为,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公示无异议的,要及时建立登记簿,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簿、承包经营权证书格式应符合农业部及省有关要求。已完成工作的地方,要根据农业部等六部门《意见》的精神,集中组织开展“回头看”,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完善,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经得起历史检验。省里将制定印发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并从下半年开始,对各市进行检查验收。
三、稳妥开展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效且无异议、承包方提出登记申请的,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具体工作程序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执行。承包合同无效或有争议的,待签订有效合同或依法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的,暂不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四、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
坚持确权确地为主,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原则上都要确权到户到地。难以确地到户的城郊村、城中村、园区村及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实行集体统一经营的村,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承包户户代表同意,可以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强迫不愿意确股的农民确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对“两田制”问题,要积极、稳妥、依法和实事求是地做好清理整顿工作,依法按程序发包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承包期限要与当地二轮土地延包期限相衔接。“口粮田”和“责任田”(或“经济田”)均按人口平均承包的,可以在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基础上进行确权。原“口粮田”承包比较均衡合理的,可单独对“责任田”(或“经济田”)进行调整。对所有土地全部按劳动力发包或叫行发包且农户之间承包土地不均衡的,应依法进行调整。
六、同步推进档案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是工作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要建立健全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规范收集整理档案,做到组织有序、种类齐全、保管安全,确保管有人、存有地、查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信息化建设。以县级为单位,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规范数据格式,为实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逐级汇交和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奠定基础。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系统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数据互通共享。
七、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国家和省里对于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查田勘界、证书印制、人员培训等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有关的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经费和机构运转经费等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无关的费用支出。各级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强化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挤占、挪用、截留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发现问题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八、健全完善工作推进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农业部等六部门《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各市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按照《关于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鲁农确权办字〔2014〕3号)的要求,扎实做好月报工作。各市上报数据要真实、准确,如实反映工作进展情况,严禁弄虚作假、向数字要进度。凡涉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情况的数据,一律经当地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
省农业厅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法制办
省档案局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