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不能搞“大跃进”

29.04.2015  10:54

  日前,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记者注意到,该《意见》从加强规范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套上“紧箍”。

  4月上旬,记者在河北省邢台市、邯郸市农村采访时发现,多地出现土地流转“毁约弃耕”现象——去年刚和农民签订了5年、10年“包地合同”,今年土地流转者就单方面解除合同,强行退回耕地。有专家分析指出,如今高发的“毁约弃耕”现象,正是近年资本下乡种地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实力争地、没能力种田”所致。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名义搞资本下乡‘大跃进’,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贺雪峰指出,日前四部门联合下发的《意见》正是对这一态势的“系统纠偏”。

  《意见》指出:近年来,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工商资本下乡租赁农地呈加快发展态势。一方面,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可以带来资金、技术和先进经营模式,加快传统农业改造和现代农业建设;但另一方面,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容易挤占农民就业空间,加剧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倾向,存在不少风险隐患。中央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在农村土地流转中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

  《意见》要求,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要有严格门槛,各地要按照中央关于对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上限控制的要求,制定相应控制标准。对租赁期限,一律不得超过二轮承包剩余时间;对租赁面积,首次租赁面积一律不得超过本级规定的规模上限,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经批准可进一步扩大租赁规模。要按照工商资本租地面积的多少,以乡镇、县(市)为主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掌握工商资本租地情况,以利更好实施监督。

  《意见》重申租赁的耕地只能搞农业,不能改变用途。对失信租赁农地企业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启动联合惩戒机制。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对租赁农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流出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解除农地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

  同时,《意见》强调要保证农民利益。严禁工商资本借政府或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农地,凡是整村整组流转的,必须经全体农户书面委托,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应先付租金、后用地。各地可按照流入方缴纳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建立健全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制度,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