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村自建房专项整治行动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农村自建房
专项整治行动相关工作的通知
济自建房治办[201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南部山区管委会:
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民自建房安全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鲁建村字[2017]18号)和我市开展自建房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关要求,请各县区做好以下工作:
一、报送在建项目专项整治进展情况
具体内容为:
(一)落实责任情况
1.落实行业管理责任情况。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村民自建房指导监督情况;制定村民自建房新建、改建、扩建质量安全管理措施情况。
2.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街道办事处、镇(办)政府是否按照第301号省政府令《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区落实鲁政办发〔2016〕6号文件,建立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情况、管理队伍专业素质情况等。
3.落实人员管理责任。村民自建房管理人员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农村自建房选址、层数、层高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审核;是否在施工关键环节进行现场指导和巡查,发现问题是否及时告知农户,对存在违反村民自建房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是否予以劝导或制止。是否指导和帮助村民开展竣工验收,对符合规划、质量合格的村民自建房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对不合格的是否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二)建设流程规范情况
在建房屋是否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否建立乡村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配备信息员;在建工程是否与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服务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层以上的住宅、多层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加层的扩建工程、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构筑物是否选用通用标准设计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是否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参与监督验收。
(三)建筑队伍管理情况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建筑工匠的管理情况;建筑工匠专业技能、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建筑工匠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公示制度、黑名单建立情况。
(四)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逐户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整改办法、整改时限,以及整改完成情况。并报送《村民自建房在建项目整改情况一览表》,填报方法见附件1,9月10日前报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报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整治情况
根据《关于全市开展农村自建房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济自建房治[2017]1号)要求,对于在建和已建成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Ⅴ类房)要立即开展整治,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村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县区结合自建房逐户确定整治措施,明确整治时限和责任人,开展整治工作情况。详细填报《严重安全隐患自建房整治情况进度表》(见附件2),9月10日前报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确定并提报典型村
原则上,每个县区必须至少确定一个典型村。当前,仍有少数县区尚未确定典型村。没有确定典型村的县区,要按照《关于全市开展农村自建房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济自建房治[2017]1号)确定的“区域位置突出”“违法加建严重”“安全隐患突出、村居无序混乱、严重影响城市整体形象”三项原则,结合本辖区实际,立即研究确定“典型村”,逐户研究提出典型村的初步整治意见,确定整治时限和责任人,填报《农村自建房典型村整治计划表》(见济自建房治[2017]1号),于9月10日前报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典型村的整治工作按市领导小组确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
四、做好迎接省住建厅督查检查准备工作
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民自建房安全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鲁建村字[2017]18号)的相关工作部署,省住建厅将于近期对我市的农村自建房在建项目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请按照鲁建村字[2017]18号通知要求,做好相关迎检工作。
请将在建项目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及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整治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于9月10日前报至市城乡建设委质量安全处,一并报送联系人、联系人单位和联系电话。
以上工作情况及材料报送情况列入农村自建房专项行动考核范畴。
联系人:郭剑,电话:66605641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村民自建房在建项目整改情况一览表》
附件2:《严重安全隐患自建房整治情况进度表》
附件3: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民自建房安全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鲁建村字[2017]18号)
济南市农村自建房
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