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局印发农村集体聚餐规范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26.05.2015  10:30

  为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监管,保障聚餐食品安全,近日,菏泽市局印发《关于菏泽市农村集体聚餐规范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指导各县区抓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意见》明确“三项目标任务”:即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将集体聚餐纳入监管范围;全面实施备记备案管理和双向告知制度,规范农村集体聚餐行为;建立农村流动厨师健康查体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机制,改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保障条件。

  《意见》规定“四级安全责任”:即市局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研究制订监管意见,监督指导各县区局履行职责,推动工作落实;县区局履行监管职责,制定监督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教育等;乡镇(社区)监管所负责流动厨师、承办单位摸底调查、登记备案、报告告知、监督管理等工作;举办者自办聚餐活动的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餐饮、流动餐车加工配送者,法人是第一负责人,承担落实食品安全制度、食品安全保障等职责。

  《意见》制定“五项工作措施”:即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建立双向告知制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开展重点检查、组织建档培训、理清具体责任、实施应急管理。通过分清责任层层抓、建立制度抓落实、群策群力推共治,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