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汉明:农民土地持有产权的哲学思辨(上)
土地持有产权是农民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在经济社会运行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对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依法承受、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流转的结构性关系权利。它具有区界明晰、激励约束、优化资源配置的多种功能。农民土地持有产权的确立,即意味着明确了其主体与非主体的权利、责任与利益的边界,并取得了市场主体的资格,使土地持有产权主体——农民产生了运用其权利追求自身利益的内在动力,形成了利益分配、风险责任内在化的约束机制,从而为土地产品多样性的生产与商品多样性交换奠定了基础,也使农民土地持有产权本身在一定规则下成为一定交换的对象。
农民土地持有产权构成体系
农民土地持有产权结构是指土地持有产权外部构成体系与内部权能结构各要素的总和。农民土地持有产权的权能不是作为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处于静态物权归属层面的单一所有权的权能结构,即传统物权上的对物所有支配力的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的结构;也不是计划经济条件下行政权的附属权——产品权的结构。它是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运行层面的复合性权利关系结构。从外部结构看,农民土地持有产权以社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以社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一定期限的让渡并终极保留为前提,以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承受利用权能为载体,以收益分配权能为经济目标,以流转权能为手段,以内部自治权能为保障,是一种新型结构性产权权利关系体系。农民集体土地保有权,是社区农民集体对土地所恒定地享有的最高权利,不因其所有权的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和有限流转权的分离让渡而丧失,并享有最终的支配追及权、分成收益权以及法定期限届满的收回复归权。在终极保留层面上的最高权,仍具有最高排他性的特点。农民集体土地保有权的权威性、排他性、收益性及其支配追及性,决定其所有者的分成收益权不再作为土地产品的初次分配直接承担者,而通过国家代为开征地租、产品税、所得税、增值税、流转税、遗产税等,并通过国家代转移支付等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直接承担者而作为实现形式。这有利于土地产品分成收益的统一、规范、有序管理;避免其分成收益规则不一致,防止和校正多头与多环节征收而损害农民的利益。
一,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内部权能结构 从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内部权能结构看,它包括依法承受、持有利用权能、收益分配权能、流转权能、内部自治权能等方面。它是基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部分让渡而依法承受所产生的持有产权权利束。其中四项权能结构的齐备,是衡量该项权利结构是否完备及其功能是否完善的标志。农民只有以独立的市场主体资格按照一定的规则进入市场,在依法承受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有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获得较长年限的土地持有产权权利,以独立市场主体的名义而不是自然人(小农经济者或承包经营者)的意愿全面行使持有(控制)利用权、收益分配权、有限流转权与内部自治权等权能,才能适应市场瞬息万变的竞争,在严酷的优胜劣汰法则面前充分运用一定期限的土地资产求生存、图发展,也才能促进土地生产率、劳动生产率和投资收益率的提高,促进土地资本的保值与增值,实现土地所有者与土地持有利用者各自成本与风险最小化、分成收益的最大化。
其四项基本权能表现在:(一),从依法承受持有利用权能看,它是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传承继受、依法取得、持有利用的先导性与载体性的权能。它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一定年期的占有、利用权能同农民集体土地保有权的分离让渡为前提,以法定取得具体土地的占有、利用权能为必要生效条件,以一定年期的时效特征为该项权利束的效力范围的外在表现。
(二),从土地收益分配权能看,这是农民土地持有产权(控制权)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农民土地持有产权的收益分配权能具有“激励—约束”的功能、分摊“成本—收益”的功能、“外部性—内部化”的功能。其收益—分配权能实质上是同国家、土地所有者(归属者)对土地产品及其相关收益的一种分成收益。
(三),从流转权能看,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在一定年期内对农民集体土地保有权具有相对排他的独立性,非法定期限和法定事由不受无偿剥夺或调用。这种相对独占排他性为农民土地持有产权的交易流转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四),从内部自治权能看,它是基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一定期限让渡,由农民依法承受、持有利用而派生的权利,是同农民土地持有产权有机联系的内部治理权,亦称土地持有产权结构运行的“调节器”和“安全闸”。
农民对生产、投资、交换、分配、消费成本的预期分析,一般蕴涵了对自然风险、交易风险与投资风险诸方面的不确定变量的预测,并凭借自身或他人既定的经验、知识、技术与能力,用来降低生产、投资、交换、分配、消费的成本,规避风险,尽可能地使预期收益最大化,在排除外部行政权的过度扰动、突如其来的因“公益目的”或“其他目的”而土地持有产权被“强制征收”、乱收费、乱摊派现象重复无节制地反弹上升等因素的规制与影响等方面,内部自治权所表达的“成本—收益”本身就具有自我监督与抗干扰或规避干扰的律他制约的双重功效。只是在国家公权规则的强制下,这种“他律约束”的边际效应才是递减的。
综上所述,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外部结构是以农民集体土地保有权基础上的分离让渡为前提的,是以农民依法承受持有利用权、收益分配权、流转权、内部自治权四级权能所构成的。这种以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一定期限的让渡为基础,农民对集体所有土地依法承受持有利用权、收益分配权、流转权、内部自治权的四权分离与统一的农民土地持有产权结构体系,具有现代土地权利配置的科学性与制约平衡性的特征。这种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之上的并以土地等生产资料公有为前提的土地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农民持有利用的形式,并且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一定期限内依照一定法则分离出来,这是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对土地资源抑或土地资本的传统利用方式或配置效率低下的一种积极扬弃;是土地公有制及公有法权实现形式创新前提下对土地利用方式既克服“弊端”又保留“精髓”的辨证扬弃;是在农业发展面临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剧烈竞争条件下传统土地产权制度的“外部性”通过农民土地利用——持有产权制度“内在化”创设的一种新探索。其性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范围内土地生产资料公有制及其公有产权实现形式的创新,是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新方法与新途径。
(徐汉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
来源:《法制日报》(2015年04月08日09版)
(责任编辑: 张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