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亟待加强

21.04.2015  10:57

聊城市审计局 田地 刘晓静 杨玲

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农民工工资及时、合理发放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出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03年国家提出了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施工企业及时、足额将工资保证金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工程竣工结算后,建设单位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证明文件后,财政部门将工资保证金连同利息返还建设单位”。

然而,在审计中发现,某些地方的建筑管理部门在收到财政返还给企业的“建设工程劳动工资保证金”后,未及时拨付建设企业给农民工下发工资,而是将部分“建设工程劳动工资保证金”出借给其他无关企业,剩余部分的保证金滞留在部门账户内,造成了资金的挪用和滞留,农民工无法及时获得自己应得的工资,极大地危害了农民工的利益。究其原因,还是相关部门对资金监管不严,不能监督管理到资金使用的末端。

针对这种问题,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利益,审计建议:

第一,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制定完善的资金监管制度,严格资金使用范围,确保工资能够发到农民工手里,真正保障农民工利益。对挪用、挤占等行为可以移交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首先将建筑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时上交财政,不得滞留;其次,对返还的工资保证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并及时拨付相关企业;同时,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惩不贷。真正做到保障农民工利益,从而提高政府信誉,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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