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8岁男孩饭店就餐中毒 被判决获赔十倍餐费及精神损失费
东北网10月12日讯 (付建国 记者 雷蕾)大庆市母子俩到饭店就餐,用餐后,孩子出现呕吐、头晕等症状,被 医院 诊断为亚硝酸盐中毒。10月11日,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因就餐中毒的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饭店老板纪某赔偿原告所受损失16808元。
3月6日中午11时许,8岁的小梁和母亲孙某来到了纪某开的饭馆就餐,两人共花费186元。餐后不久,小梁就出现了呕吐、头晕等症状。孙某和老板纪某理论几句后,立即将儿子送往 医院 治疗。经市人民 医院 诊断,小梁为亚硝酸盐中毒,发生医疗费用624元。治疗三天后,小梁仍然有头晕及双下肢麻木症状,小梁在其母亲和奶奶的陪同下于3月10日乘飞机到北京儿童 医院 就诊,又发生医疗费用166元。因病情未见明显好转,三人又到中国人民解放军307 医院 就诊,此次医疗费为825元。
经三家 医院 治疗后,小梁头晕及双下肢麻木症状仍未治愈,小梁及母亲等三人于3月23日又乘飞机返回大庆,到大庆油田总 医院 就诊,此次医疗费为848元,最后病情得以好转,并很快康复。在北京治疗过程中,三人共花费交通费2964元及住宿费2693元。在住院期间,还花费368元购买了儿童多种营养和儿童维生素C。此外,小梁及其母亲和奶奶三人原计划于3月7日乘飞机去苏州,并已购买了飞机票,后因小梁食物中毒而未能外出,造成飞机票退票损失1228元。
出院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赔偿协议,小梁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饭店老板纪某赔偿其在四个 医院 的治疗费用2463元、营养费368元、交通费6962元、住宿费2693元、伙食补助费6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饭店就餐费十倍的赔偿金1860元,共计24946元。
庭审中,被告饭店老板纪某认可原告在自己处就餐引发食物中毒的事实,但只认可原告在大庆就医的部分医疗费和交通费,其他不予认可。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应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因被告过错导致原告食物中毒,并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故被告应当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对关于原告主张的在大庆及北京的四次医疗费、三人从大庆至北京的交通费及在北京治疗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原定去苏州游玩的三人飞机票退票费等项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购买维生素等药品的营养费、三人从北京至大庆的交通费,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未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消费数额的十倍赔偿18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被告作为饭店的经营者,制作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原告造成了损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进行十倍赔偿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10000元,因原告年幼,此次事件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故被告应当对原告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但认为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应调整为5000元。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饭店老板纪某赔偿原告所受损失16808元,驳回原告小梁的其它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