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院年内审结减刑、假释5500余件 82件未获批准

30.12.2014  22:40

   中国山东网12月30日讯 (记者 孙杰)今年年初,中央相关部门对于减刑、假释出台了一系列新规定。规定明确表示,今后对于在押犯人减刑、假释的审理必须引入证人,还需向管教了解情况。记者今天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新规实施近一年来,济南市中院共审理减刑、假释案件5580件,经过审理不予减刑、假释82件。

  记者了解到,济南中院管辖5所监狱报请的减刑、假释案件。2014年审理减刑、假释案件5580件,其中减刑4587件,占全部案件的82.2%;假释993件,占全部案件的17.8%;经过审理,裁定不予减刑6件,不予假释76件。涉及三类罪犯案件174件,占全部案件的3.1%,其中减刑109件,假释65件;经过审理,裁定不予假释11件。

  济南市中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胡友明告诉记者,中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由各监狱按照法律规定,根据罪犯被判刑罚、改造表现等情况,每年分四批向本院报请,时间分别为:每年3月20日、6月15日、8月20日、12月15日。本院收到各监狱呈报的减刑、假释建议书等材料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在两个月内作出裁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监狱三日内补送材料,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本院在立案后五日内将各监狱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两种方式。”胡友明表示,开庭审理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本院确定的场所进行。减刑、假释案件经合议庭合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定。裁定书在七日内送达各监狱、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假释案件还需向社区矫正机构送达。减刑、假释裁定书在生效后七日内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

上半年山东外贸三大指标跑赢全国 本外币两指标创新高
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今天上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上半年全省进出口总值实现1.山东省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