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出台《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

18.08.2016  22:32

为加强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管理,规范审计行为,防范风险,落实责任,近日德州市审计局印发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办理流程及分工、移送对象、不符合移送条件的事项处理方式等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办法》明确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办理流程、科室分工及责任。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负责查清移送事项的事实、性质、金额、情节、原因和后果以及违法构成,依法获取审计证据,并办理有关文书代拟、协助送达事宜,配合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调查。法规科负责移送事项的审理和文书审核。执行科负责移送事项总把关,对外咨询联系,并统一送达审计移送处理书、提请提前介入或予以协助,并督促落实。案件移送通过率及成功率纳入对科室的年终考核。

办法》指出,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分为四类。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查处;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有关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查处;违法违规,依法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或者机构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或者机构查处;有关单位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需要纠正的,移送该主管部门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纠正。

办法》强调,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因案情复杂、被审计单位拒绝配合或者审计手段有限等难以查清的,可以依据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及有关规定,提请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提前介入或予以协助,并规定了提请提前介入或协助的程序及文书格式等。

办法》要求,对确定不符合移送条件的事项,由业务科室分析确认后,如实填写《暂不具备移送条件的审计问题线索登记备查表》,留档待查。项目管理科在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将《备查表》中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线索分配至项目实施科室,再次进行审计查证。根据审计查证的结果,由业务科室对原《备查表》中有关记录予以分类核销,并对再次审计所属审计项目、查核科室及人员、原因等进行记录。

办法》还进一步细化了审计移送处理文书行文流程和格式要求,明确了隐瞒发现问题、违反保密和文书质量等的责任追究等。(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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