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与省物价局联合出台意见推进价格领域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
31.12.2014 15:03
本文来源: 司法厅
近日,省司法厅与省物价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价格争议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动人民调解向价格领域延伸,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 《意见》指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的人民调解组织和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应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科学灵活的衔接配合工作机制。一是联合调解。人民调解组织、价格认证机构调解涉及重大、复杂、疑难的价格纠纷,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共同组成联合调解小组,对价格纠纷进行调解。二是协助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各类纠纷中,涉及价格争议的,可邀请价格认证机构协助调查和调解;价格认证机构在调解价格纠纷过程中,可邀请人民调解组织协助调解。三是移交(委托)调解。人民调解组织调解难度较大、更适宜用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的价格纠纷,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移交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调解;价格认证机构受理的价格明确并涉及其他纠纷、更适宜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价格纠纷,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价格争议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配合工作的指导,动态掌握价格纠纷调处情况;要加强机构队伍建设,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价格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价格认证机构要结合实际,对衔接配合工作形式、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进行规范,建立完善信息沟通、流程公开、重大情况报告、疑难纠纷集体讨论、人员培训等制度,切实提高工作实效,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本文来源: 司法厅
31.12.2014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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