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省公安厅联合出台文件规范和加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24.04.2015  18:52

 

      近日,省司法厅、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规范和加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健全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体制机制,推动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一是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送交执行工作。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指定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公安机关向强制隔离戒毒所移交戒毒人员时,移送人员应当出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情况表》、《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和询问笔录等材料。不满16周岁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由指定的强制隔离戒毒所集中收戒。 二是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变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经批准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已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折抵社区戒毒期限。戒毒人员被依法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由办案单位送回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发现不满16周岁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学业正常或者监护人监护到位,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意见。 三是进一步规范期满解除工作。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3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送达戒毒人员本人,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会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将其领回落实管控措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时无人领回、自行离所的,由县级以上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后续接管事宜。 四是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的提前解除和延长期限工作。对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批准机关应当出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要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对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评估结果中有一项以上为“不合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三至六个月的意见;对行为表现评估结果尚未达到“合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其情况,可以提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对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批准机关应当出具《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24小时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以及其户籍或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五是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访探视。戒治效果好的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外出探视其配偶、直系亲属。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及在途时间不得超过十日,出所探视期间,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会同探视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护。 《通知》还对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以及强化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协调交流机制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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