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新规:涉村民切身利益须协商一致实施
山东省民政厅副厅长冯建国出席新闻发布会
新华网山东频道12月22日电(张伟)12月22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在济南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山东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意见》确定,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须协商一致后再组织实施。
山东省民政厅副厅长冯建国在发布会上表示,《意见》的出台是一个制度设计,也是一种创新,让协商文化和理念在基层群众扎根,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作为村(居)民自治的一种制度安排,坚持先民主协商后民主决策,形成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五位一体”的村(居)民自治制度体系。
据介绍,《意见》分总体要求、主要任务、组织领导三个部分。具体包括,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形成协商成果后组织实施等。
《意见》确定,“法律法规规定由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办理的事项,必须经过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组织实施”。
冯建国以“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为例介绍说,《山东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作了如下规定,共有10项:本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和补贴标准;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以及建设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谈及协商形式,冯建国表示,除了村(居)民协商、社区协商、楼宇(小组、小区)协商等三大形式外。山东逐步拓宽协商渠道,利用城乡社区信息平台、社区网站、QQ群、微信群等现代化手段开展网上协商、线上协商。
据悉,山东是全国较早探索城乡社区协商民主建设的省份。近年来,山东组织开展了民情恳谈会、民主议政会、民主听证会、社区议事会、社区决策听证会等多种方式的民主实践活动。制定该《意见》,是在总结已有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对城乡社区协商作出的一项制度性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