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经济开发区条例 管理体制获突破改革

23.07.2016  10:06

  7月22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济南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通过了《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齐鲁网记者了解到,目前山东有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15家,省级经济开发区137家,《条例》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就经济开发区的管理体制、整合优化、建设发展以及服务保障等确定了一系列制度,进一步发挥经济开发区功能优势和开放引领作用。

  经济开发区现行管理条例过时 已实施20多年

  对于一个省而言,经济开发区是发展速度最快、投资环境最优、产业层次最高、集约程度最强的经济版块。而在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眼中,在经济开发区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产业发展层次低、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低、对外开放程度低以及机制体制活力不足、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

  “经济开发区特别是省级经济开发区在发展过程中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开发区的功能定位、管理体制和政策保障等无法在法律上得以明确,发展环境不够优化……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明确开发区的功能定位、法律地位和管理体制,规范开发区的建设发展、整合优化和服务保障等,为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充分发挥其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为提高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做出更大贡献。”

  李春田表示,现行《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是1994年通过的,实施20多年后内容大多已经过时,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远远不能适应山东省经济开发区发展的需要。而新的《条例》从起草到审议通过历时四年多,在立法过程中多次征求商务系统意见和开展实地调研,充分吸收了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合理。

  《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出台 10月起正式实施

  齐鲁网记者了解到,《条例》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条例》共分6章39条,分别对经济开发区的管理体制、整合优化、建设发展以及服务保障等内容作了规定,其中包括多项制度创新。

  《条例》第三条明确了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原则,规定“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相结合,遵循统一规划、市场主导、产业集聚、产城融合、差异化发展的原则”。同时,《条例》将经济开发区的功能定位界定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区、经济转型升级的引领区、创新驱动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示范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

  石晓表示,当前经济开发区在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管委会地位、职责不明确、管理体制僵化等问题,为此,《条例》首先明确了经济开发区的管理体制,赋予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条例第七条规定其“作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职能”。《条例》还规定设区的市、县政府应将有关投资项目立项、建设等管理权限依法下放到开发区管委会,其中第十条还赋予了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权限。

  政府支持经济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

  针对经济开发区区域发展不平衡、重数量规模、轻质量效益和粗放式扩张等问题,石晓表示,《条例》对经济开发区的总体布局提出了要求,并对其与城市化进程的关系作了前瞻性规定,提出建立开发区动态管理制度,从注重数量转向提升质量。

  具体来说,《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政府应当支持具备条件的经济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位于中心城区或者与城区连片发展的经济开发区,可以并入相关行政区,远离中心城区且条件成熟的经济开发区,可以整合周边区域,探索设立新的行政区。

  《条例》还规定,对经济开发区实施分类指导、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对资源利用率低下、环境保护不达标、发展滞后的经济开发区要进行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撤并整合。

  此外,对于经济开发区的项目准入、节约集约、绿色发展、创新创业等,《条例》都做出了指导性规定,如规定经济开发区应当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件等。在提升服务保障水平方面,《条例》还规定了政府的配合义务,以及为区内企业减负、不得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活动、不得强制企业赞助与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