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规定加强出生人口登记管理

23.03.2015  18:12

  近日,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加强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的十二条规定》,明确指出不能擅自对出生登记设定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进一步保障出生人口申报户口登记的法定权利。

  出生登记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必须依法依规予以保护,不得随意侵犯。近年来,部分地方擅自对出生登记设定前置条件,如不给未办理独生子女证、未施行节育手术、政策外生育婴儿的人所生育的子女落户,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一些被遗弃、非婚生子女、父母失踪的孩子无法上户口的情况较多。为此,湖北省公安厅与湖北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加强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的十二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保障出生人口申报户口登记的法定权利。

  《规定》指出,各级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切实保障出生人口申报户口登记的法定权利,不得擅自设定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不得将户口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等措施相挂钩,政策外生育以及被遗弃的婴儿等也都应当登记户口。基层单位如有擅自设立新生儿落户限制条件、不依法办理的,一经查出,要严肃追求相关人员的责任。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出生人口登记的管理程序。据介绍,原则上父母及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但现实中也有部分情况特殊。一般来说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主动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3周岁以内未落户出生人口,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凭《出生医学证明》由公安派出所予以办理。对于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应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子女原则上随母落户,对父母双亡、失踪的,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弃婴、孤儿以及收养登记的落户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规定》明确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合作,定期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生人口登记和计划生育工作。卫生计生部门每月将新生儿信息提供给当地同级公安机关,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查询比对服务,对可疑《出生医学证明》及时进行核查鉴定,3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果反馈至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要积极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做好新生儿相关信息核查工作,对发现违法生育人口的,在办理入户登记时提醒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各地卫生计生、公安部门要按照《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签发工作,对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违规收费的工作人员逐一问责,对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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