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规定:律师阅卷 办案机关不得限次数
10.07.2015 13:04
本文来源: 半岛网
看守所会见48小时内要见到人
“在会见当事人时,有的办案机关虽然不说不许会见,但是会以时间冲突等为理由搪塞,会见的时间只能往后拖延。”省政协委员、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主任于毅提出了律师们面临的首要难题。
规定要求,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应当在看守所会见室内进行,侦查部门、看守所不得派员在场。看守所可以采取视频设备等必要的保护措施保障会见过程顺利进行,但不得监听,不得影响律师正常的会见活动。而在会见时间上,规定要求对于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这将有效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问题”,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副总队长张瑞军说。
而在出庭阶段,规定明确提出,律师持出庭通知书、律师执业证书参加庭审的,人民法院只进行证件查验、登记,除特殊情况外,不对律师进行安全检查。
律师阅卷应给充足时间
阅卷难也让一些律师犯愁。山东嘉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良玉表示,在一些办案机关,办案人员不在律师就无法阅卷,律师可能会白跑一趟。规定明确,自检察院起诉或法院立案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持相关文件,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案卷正卷。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安排阅卷,并保障律师有充足的阅卷时间,也不应限制阅卷次数。确有合理的客观原因不能安排阅卷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商定具体的阅卷时间。
规定中还要求,裁判文书应当对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和是否采纳及理由予以阐释说明。“这是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有利于提高裁判文书的公开性、公正性。”省法院研究室主任黄明春说。规定还要求,法官应当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与公诉人有平等的辩论与发表意见的权利,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这将有效避免限制、打断律师发言的现象,体现了对律师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黄明春表示。
记者 马云云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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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2015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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