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媒体出版非法刊物 《祖国》杂志社当上被告

05.05.2016  08:26

投资巨款,与编辑部签约出版专刊,在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后,却发现该刊物涉嫌非法出版——市民张女士起诉国家级媒体《祖国》杂志社,要求赔偿497万余元。法院一审认定,所涉专刊确系非法刊物,《祖国》杂志社应承担29万元赔偿责任。因不服判决,张女士与《祖国》杂志社均提起上诉,5月4日,该案在济南中院开庭二审。

原告诉称:

签协议后,发现出版物系非法

直到2011年8月,取得新闻从业资格后,我才知道自己苦心投入的是一本非法刊物,当时真的很震惊。”4日开庭前,张女士告诉记者,这么多年来,她一直想为自己的受骗讨个说法、

张女士在一审诉状中称,2009年3月,《祖国·平安山东专刊》(以下简称《平安山东专刊》)由《祖国》杂志山东记者站出版,在朋友的推荐下,她被聘任为《平安山东专刊》新闻专题部主任。2009年12月,她与编辑部签订协议,其中约定:订刊按净利润五五分成。2011年2月,记者站站长李某又以扩大《平安山东专刊》的知名度为由,让她与《祖国》杂志山东总代理中伟公司签订协议,记者站站长林某以中伟公司负责人身份在上签字。

2011年1月,因资金紧张、记者站担保经张女士向柏某两次高息借款36万元,到期后因记者站不能归还借款,导致张女士将位于济南市闫千户小区101平方米的房产抵价54.72万元给柏某,致使其至今在外租房居住。

接下来,张女士为履行协议及《平安山东专刊》的顺利出版发行,先后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聘用十多名各类专业人员,租赁办公场所,购置办公用品,拓展出版发行业务,支付各类人员工资福利和差旅、办公费用等,仅各类直接费用支出就高达300余万元,经过原告一年多的筹备、运作,正待开展专刊征订、发行时,发现所谓的《平安山东专刊》系未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批的假冒刊号的非法刊物,依法不能出版发行。

她认为,被告《祖国》杂志社为国际级媒体杂志,其派出机构及注册、控制的媒体公司为牟取经济利益,知法犯法,盗用刊号,非法设置机构出版专刊。诉状中,张女士向《祖国》杂志社主张包括办公费、版面费等损失合计4978554.58元,被告中伟公司、第三人林某、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多名被告:

均称并非所签协议义务一方

对于张女士的起诉,被告方又有何回应呢?《祖国》杂志社在一审中辩称,原告和《祖国》杂志社并不存在合作关系,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另外,原告请求赔偿损失数额不真实、不合理、不合法且系原告自身违法所为造成。其主张,虚构事实,私刻公章,冒用《祖国》杂志社刊号的行为实施者是第三人林某,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祖国》杂志社承担赔偿责任与法律相背。被告《祖国》杂志社与原告之间没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被告中伟公司主张,其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是在第一份协议的基础之上,中伟公司并未介入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被告《祖国》杂志社才是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相对方。

第三人李某、李某述称,两人在与原告的交往过程中均是在履行职务,所有行为都是代表《祖国》杂志社山东记者站的职务行为,不存在第三人个人与原告之间不正常的交往,收取的所有费用都交给了《祖国》杂志社,个人没有收取任何收益,故第三人不是《合作协议书》的权利义务相对方。

一审法院:

刊物为非法出版,《祖国》杂志社赔29万

一审判决中,市中区法院认为,《祖国》杂志社山东记者站是《祖国》杂志社通过合法手段建立的非法人派出机构,无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其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后果应当由《祖国》杂志社享有和承担。在本案中,被告《祖国》杂志社主张记者站站长林某私刻公章,冒用《祖国》杂志刊号,非法出版《平安山东专刊》。但从《祖国》杂志社向公安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来看,《祖国》杂志社对记者站出版《平安山东专刊》增刊的行为是知情并认可的。

法院查明,《祖国》杂志是由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主管主办的综合类半月刊,有国内统一刊号,《平安山东专刊》亦使用《祖国》杂志的国内刊号和国际标准刊号出版,为月刊。而我国实行出版物审批制度,未经批准的出版、印刷、发行等行为均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经营的《平安山东专刊》为未经批准的假冒刊号的出版物,违反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为非法出版物。两份协议均违反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均无效。而原告在记者站合作前在新闻单位工作,应当知晓相关规定,有义务对合作出版增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原告未尽到相关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祖国》杂志社在与原告合作前即非法出版该刊物,在与原告合作继续出版该非法刊物过程中处于主动一方,因此被告《祖国》杂志社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按照8:2比例予以认定。

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赔偿责任,责任范围包括缔约费用、履约费用和简介损失。在本案中,原告并未主张缔约费用和间接损失,只涉及履约费用。因此,《祖国》杂志社应赔偿张女士损失291478元。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张女士与《祖国》杂志社均提起上诉。4日,该案在济南中院公开开庭二审。庭审中,张女士提供多项新证据,并要求多位证人出庭;《祖国》杂志社等被告,均指派代理人前来应诉。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报也将对该案的后续情况予以追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