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风险,环境险能担几分?
◆本报记者周雁凌 董若义
“以往各地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政府部门重在控制污染损害的蔓延,整治、恢复环境,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但国家和群众的污染损害谁来赔偿?赔偿得够不够?如果企业无力承担,受害人的权益如何维护?有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些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日前,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会长杨朝飞在以“新环境,新常态,新责任”为主题的山东省首届责任保险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高峰论坛上,深入解析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境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机遇。
山东省政府金融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山东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以及来自国内环保、保险行业的专家、学者、代表齐聚一堂,围绕环境险制度的政策与法律依据、环境管理中的功能与作用等方面展开热烈研讨,为推动环境险健康发展出谋划策。
山东省环保厅巡视员仪垂杰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为环境保护引入了社会管理机制,有利于强化环境监管、提升企业风险防控能力、维护受害人权益。2014年,山东首批39家企业(不含青岛市)已投保环境险,保费合计183.83万元,保额达2.73亿元,目前已兑现支付赔偿两笔,共55.59万元。
■环境险开辟环境治理新模式?
□企业投保,保险埋单,百姓受益
“环境险是在经济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应势诞生的。”杨朝飞告诉记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是我国继绿色信贷之后推出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它将改变我国过去“企业违法污染获利,环境损害大家埋单”的局面,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社会化,推动我国环境保护发生根本性转变。
近年来,各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现状有所改善,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据统计,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200多亿元。
中国人民大学生态金融中心副主任蓝虹说:“在工业化过程中,环境污染事故频发是每个国家都会经历的阶段。而在污染事故频发的同时,许多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并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导致公共环境损害和污染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在这种情况下,环境险能有效地帮助企业分散环境风险责任,保障污染受害人的损害得到赔偿。”
蓝虹告诉记者,所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排污单位为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按一定的费率向保险公司预先交纳保险费,就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事故投保,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由保险公司负责对污染受害者进行一定金额的赔偿。
作为一项环境经济政策,环境险有效结合污染风险状况、风险管控水平与费率挂钩机制,通过市场手段,要求高污染行业企业支付较高的风险保障成本,可以起到抑制高污染行业扩张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倒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积极作用。
而对投保企业,保险公司将严格开展事前风险评估、事中风险排查,可以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隐患,提升投保企业的风险防范与管理能力,降低环境污染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推行难在哪里?
□法律依据、政策扶持不充分,承保方顾虑重重
记者了解到,环境险的推行并非一路坦途。在我国,其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部分城市推出了环境险产品,但市场成效并不理想,到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相关保险产品就退出了市场。
2007年年底,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启动绿色保险制度建设,为环境险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空间,标志着我国环境险发展进入第二阶段。2013年年初,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监会又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地方政府开展强制环境责任保险提供了重要的行政依据。
在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积极推动下,环境险试点逐步在各省市和相关行业有序展开。2013年,山东省环保厅、保监局联合下发通知,确定在全省开展环境险试点工作,加快建立环境险制度。通知规定,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五大行业企业以及近三年内发生过严重污染事故的企业,应率先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为调动企业投保积极性,山东省提出,对按规定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鼓励和引导措施,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尽管各地纷纷开展环境险试点工作,但成果并不丰硕。究其原因,在于推行过程中的诸多难题尚未解决。
杨朝飞告诉记者,从各地试点情况看,部分企业受资金和认识限制,投保积极性不高;保险公司担忧经济风险,在环境风险防范技术等方面的能力不足,导致承保顾虑重重;部分地区环保部门认识不到位,舍不得放权;环境险强制实行的法律依据、政策扶持不充分,技术准备与人才培养严重不足,也导致环境险的推行步履缓慢。
■能否走上“阳关道”?
□完善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激励与约束并举
分散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防患于未然,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作用。在高峰论坛上,如何完善各项保障机制,加快推动环境险的开展,让绿色保险发挥更大作用,甚至挑起环境治理的大梁,成为专家、学者们热议的话题。
仪垂杰告诉记者,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基本原则中,增加了“损害担责”内容,与之相适应,新《环境保护法》专门建立了两项新的制度,即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污染的公益诉讼制度。这一方面强调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也为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提供了保障。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社坤指出,尽管我国每年有大量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但是只有数量极少的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在此背景下,企业缺乏动力为环境污染责任购买保险。因此,要通过立法创造市场需求,依法实施强制保险。比如,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例》或者在环境法律中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出明确要求,然后授权环保部门、保监部门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细则;在单项环境法或《排污许可条例》中将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企业申请排污许可的条件之一;依据环境责任立法确定保险标的,对私益损害和环境公益损害做出界定;依据《保险法》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赔程序。
基于保险大数法则,环境险只有在集中了大量独立的环境责任风险且能对这些风险加以区别时,才能很好地发挥其分散风险的功能。蓝虹指出,相关部门要增加对风险发生规律的认识,从而相对提高对风险发生概率的确定性,尽量降低风险冲突从而减少预期的索赔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