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出台文件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31.10.2014  18:31
 

土地权益是农村妇女最直接、最现实的核心利益,土地承包权益直接关系农村妇女的生存发展,关系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

为了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滨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妇联按照上级要求,于近日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工作中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源头上保障了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要将妇女作为农户成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予以体现,做到“三个确保”。一是确保符合条件的妇女姓名写入权证。本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现有户口薄上登记的家庭成员包括妇女,一律登记为土地承包共有人。新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既要有承包方代表姓名,也要有土地承包共有人信息。《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中“承包方代表姓名”一栏中可以填写男性,也可以填写女性或者夫妻双方的姓名,具体由农户协商确定,确保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二是确保农村出嫁女的合法权益。农村妇女只要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还存在,就应当与男性平等享有承包土地权利,农村妇女结婚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登记中婚前居住地应主动与婚后居住地沟通,婚后居住地本次登记未给婚嫁妇女分配承包地的,婚前居住地不得收回婚嫁妇女承包地。三是确保农村丧偶、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离婚、丧偶妇女如在原居住地继续生活,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离婚、丧偶妇女离开原居住地,尊重其本人意愿是否确权。

通知》的下发,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写入妇女姓名,将使农村妇女在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时能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能为农村妇女在获得土地征用补偿分配时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据,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土地权益矛盾纠纷,将法律赋予男女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到实处,确保农村妇女土地确权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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