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实施一年 不仅仅是为了办案快

22.07.2015  14:10

  从14:40开庭到15:10结束,半个小时的时间里完成了连续4起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平均每起案件耗时约6分钟,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7月14日,记者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刑事速裁法庭旁听了一次庭审,印象很深。

  2014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

  如今,两年试点期已过半,试点城市开展了怎样的探索,获得了哪些经验、启示,遇到了哪些问题、困惑?记者进行了调查。

   防止“实报实销”

  在海淀刑事速裁法庭审理的这4起案件中,有1起酒驾案件。被告人孙某因醉酒驾驶于7月6日被羁押。“按照法律规定,酒驾涉嫌危险驾驶罪,量刑一般在6个月以下拘役。”海淀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胡志强说,如果按照普通的刑事诉讼程序,孙某很有可能需要等2至4个月才能开庭审理,而在刑事速裁程序下,孙某被羁押仅仅8天就开庭审理。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入户盗窃、危险驾驶等违法行为入罪后,我国轻微刑事案件明显增多。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法院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近40%,每年约40万件左右。

  “对于迅速增加的轻微刑事案件,刑诉法中规定的简易程序仍然过于繁琐,不能完全适应审理需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以上刑罚的,按照刑诉法规定,可采取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但有的轻微刑事案件最长刑期不过拘役6个月,还不够折抵羁押期。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有可能会‘实报实销’,关多长判多长。”

  “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正是为了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最高检公诉厅有关负责人表示,速裁程序对诉讼程序进行了简化,要求检察院在受理案件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法院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审结。而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为1个月,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为20日。

   创新各具特色

  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18个城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多为直辖市、省会城市,案件基数大、类型多,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有利于检验试点效果。在开展试点一年多来,这些城市也在推进刑事速裁方面作出了许多创新探索。

  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着眼于案件风险管控,制作了速裁案件风险点模板,要求检察官在办理案件前先进行风险排除。萧山区检察院曾经办理了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承认了盗窃犯罪,但承办检察官却发现其行为并非盗窃。据此,检察官决定终止速裁程序,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查,最终认定其不构成犯罪。

  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是全国最早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基层院之一。在试点中,朝阳区检察院建立了刑事速裁专门主任检察官值守机制,把主任检察官改革和速裁程序结合起来,由专门的主任检察官办公室办理刑事速裁案件,由办案组成员分工负责告知、提讯、审查、出庭等任务,充分发挥专业化办案组的优势,通过精细化的分工提高办案效率,真正实现“速”裁。

  福建省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类型、情形和启动主体等问题均进行了细化明确。试点一年来,福建各试点法院共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结案件979件1004人,当庭宣判率达100%,案件平均审理期限仅为4.6个工作日。

   在争议中完善

  刑事速裁程序毕竟是新生事物,新探索、新经验很多,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也不少。

  在速裁程序下,如今办理一起案件只需要几天时间。这种“火箭”般的速度,能不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能不能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权钱交易?能不能在发现冤假错案时,有畅通的救济渠道?对此,社会公众充满疑虑。

  “启动刑事速裁程序应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以及被告人同意或自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表示,启动速裁程序不能强制适用,要避免扩大化倾向。

  记者发现,试点城市普遍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作为重点之一。北京市海淀区将刑事速裁法庭设在了看守所内。为了解决律师无法到看守所出庭的问题,法庭采取了视频辩护模式:法官、公诉人、被告人在看守所法庭内出庭,律师则在海淀区法院通过视频参与到庭审当中。这种模式不仅提高了司法效率,而且也强化了监督作用。

  民诉法确立了“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制度,有专家建议,速裁程序也可参考实行。但也有人反对,认为刑事案件事关被告人人身自由和财产的予夺,理应比民事案件更加注重程序正义,给予被告人充分的上诉权。同时,在现实生活中,轻微刑事案件上诉率本来就非常低,没必要用一审终审制度对其作出限制,反而应该对上诉案件予以特别关注。

  最高检公诉厅负责人表示,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毕竟才开展一年时间,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但刑事速裁程序对于提升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紧密关注试点进程,推动刑事速裁程序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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