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刑满释放不思悔改 报复证人再临严惩
06.07.2015 17:33
本文来源: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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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不思悔改,打击报复证人将再陷囹圄。近日,汶上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打击报复证人罪依法批准逮捕两名犯罪嫌疑人。
案件回放
驾车回家的郭克省怎么也没想到,前后两辆白色轿车突然把自己别在路中间。一堆人从车上蜂拥而下,就这么活生生把自己从车上拉了下来,接下来就是一顿拳打脚踢。“知道为什么揍你吗?当年是你告的我不?今天老子活埋了你!”郭克省这才明白,原来自己是遭到打击报复了。
2009年,郭克余因涉嫌故意伤害、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举报人郭克省、乔垒垒、王建华三人出庭证实郭克余的犯罪事实,汶上县人民法院判处郭克余有期徒刑五年。入狱后,郭克余不思悔改,反而发誓要报复三名证人。
刑满释放后,郭克余便纠集狱友薛志民、邓永志等人采取了行动。2015年2月25日,郭克余等三人驾车在汶上县义桥镇南北中心道上,将正常驾车行驶的郭克省逼停拉下车,强行劫至汶上、宁阳等地,期间采取拳打脚踢、烟头点烫等手段对郭克省实施殴打,致其全身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26日,他们又采取同样的手段对另一名证人王建华实施了侵害。后薛志民、邓永志被公安机关抓获,郭克余在逃。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郭克余因被害人郭克省等三人举报其涉嫌犯罪并进行作证,最终致其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而对被害人怀恨在心,纠集薛志民、邓永志采用禁闭、殴打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打击报复,致后者轻微伤,其行为已符合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构成要件。遂以涉嫌打击报复证人罪将薛志民、邓永志批准逮捕,并继续抓捕犯罪嫌疑人郭克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犯错后要多反思,从自身找原因,改正自身错误,切不可讲责任转嫁给他人,更不可因自己的错误而迁怒他人,到时不仅于事无补,还有可能使自己面临更严重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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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2015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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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