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划定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 严禁新增取水量

15.02.2015  15:18
记者今天获悉,省政府日前批复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请示》,原则同意省水利厅提出的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划定方案。

  记者今天获悉,省政府日前批复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请示》,原则同意省水利厅提出的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划定方案。我省提出,在地下水超采区内,除应急供水外,严禁新增地下水取水量。

  据悉,山东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划定方案,明确了浅层地下水超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范围,包括浅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其中浅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面积8368.23平方千米,严重超采区面积2064.94平方千米。浅层地下水限采区面积9373.8平方千米,禁采区面积1059.4平方千米。

  我省提出,要控制开采地下水,既要控制开采总量,防止开采总量超过区域控制目标,又要控制开采布局,防止局部超采。此外,要严格新增地下水取水水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在地下水超采区内,除应急供水外,严禁新增地下水取水量。确需取用地下水的,一般超采区要在现有地下水开采总量内调剂解决,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开采量;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而且,对当前未超采,但存在海水入侵潜在威胁的地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预防海水入侵的需要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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