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刘维一审被判死刑 “小弟”作证后含泪离去
10.02.2015 17:17
本文来源: 山东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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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上午9时对刘汉、刘维等3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刘汉、刘维等5人被判处死刑,5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4人被判处无期徒刑,2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判处的性质最为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庭审过程中,在大量证据面前,多数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歉意,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
被告人刘汉、刘维
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均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汉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首要分子,应当对该组织所实施的全部罪行负责。
被告人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袁绍林、文香灼、张伟、曾建军、黄谋、刘岗、旷小坪、钟昌华、桓立柱
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分别被决定执行死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被告人孙华君、缪军、陈力铭、曾建、詹军、李波、旷晓燕、郑旭、仇德峰、李君国、肖永红、孙长兵、王万洪、闵杰、车大勇、王雷、刘光辉、刘小平、刘淼
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分别被决定执行或判处二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部分被告人并处一定数额罚金或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被告人刘学军、刘忠伟、吕斌
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分别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三年、十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被告单位汉龙集团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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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2015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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