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山东省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单位)(第一批)名单的通知
鲁信用办〔2016〕7号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鲁厅字〔2015〕7号)精神,按照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部署,我省启动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开展综合性、行业性试点示范的工作要求,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议通过,现将山东省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单位)(第一批)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试点示范城市(单位)名单
(一)综合性试点示范:确定济南市、济宁市、莱芜市、聊城市等四市为省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性试点示范城市,开展以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应用、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为重点的综合性信用建设试点示范。
(二)行业性试点示范:确定省检察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济南海关等五个单位为省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性试点示范单位,开展以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健全信用联动奖惩机制、探索建立市场退出和行业禁入制度为重点的行业性信用建设试点示范。
(三)特色园区试点示范:确定青岛西海岸新区、威海经济开发区等两个园区为省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分别开展以商事主体信用体系、工业企业征信建设为特色的园区试点示范。
二、创建试点示范工作要求
(一)突出特色、积极探索。创建试点示范城市(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和《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探索创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经验、做出示范。
(二)加强领导、注重实效。请各创建试点示范城市人民政府、单位、园区切实加强对试点示范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保障措施,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三)明确任务、跟踪落实。试点示范城市(单位)的创建期为两年。2017年8月对试点示范创建工作开展中期评估。2018年8月在全面评估基础上组织验收。创建试点示范城市(单位)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评估验收合格,并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单位)。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省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代章)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