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扩围科技创新券助力小微企业 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15.07.2015  10:38
适用范围:省内(不含青岛市)小微企业补助对象: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助共用网平台”,使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补助比例:对“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小微企业补助比例由30%提高至60%,其他地区由20%提高至40%。同一小微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后补助:对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会员将给予其服务总额10%-30%的后补助,同一供给方会员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资金监管:不良记录列入信用档案《办法》规定,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对小微企业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共享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套取补助及奖励资金、不按规定使用补助及奖励资金等违规行为给予约束。

    记者昨天获悉,省财政厅日前会同省科技厅联合出台《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扩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扶持范围,提高省级补助比例,同一小微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申请条件:登录“共用网”注册会员

  据省财政厅人员介绍,经所在地县(市、区)以上科技管理部门核准,小微企业在“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注册成为用户会员,即可获得使用创新券的资格。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经网上注册,成为设备仪器供给方会员。用户通过网上管理平台(或省仪器设备网)预约使用供给方会员的仪器设备,并签署协议,明确服务费用和具体要求。

  补助发放:每年4月30日前拨付

  《办法》规定,各市科技部门是工作执行主体,负责落实和制定本地区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建设本地区开放共享网上管理平台,与省仪器设备网联网,实现全省共享,互联互通;负责小微企业入网审核、创新券使用统计等相关工作。

  为及时兑付资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省属供给方会员和各市财政部门预拨本年度创新券补助及后补助资金。

  资金监管:不良记录列入信用档案

  《办法》规定,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对小微企业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共享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套取补助及奖励资金、不按规定使用补助及奖励资金等违规行为给予约束。一是不良记录列入单位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在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申报方面给予约束;二是一定期限内取消预拨资金资格,追回补助和奖励资金;三是取消享受科学仪器设备共享补助政策资格;四是对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给予一年黄牌警告,直至取消创新服务平台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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