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济宁高新区依法批捕一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案件
近日,济宁市高新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犯罪嫌疑人宇某某批准逮捕。
一、案情介绍
2016年3月3日9时许,济宁市高新区柳行派出所民警在崇文名都小区内巡逻时发现一名可疑女子在小区内散发传单。民警将其现场抓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提包内搜获邪教宣传手册、报纸、光盘等物品。当日,办案民警在该女子住处查获大量邪教宣传资料、打印制作工具等物品。经审查,现年58岁的宇某某是一名企业退休工人,1998年经人介绍加入邪教组织后,积极宣传,发展成员。近年来,宇某某购置电脑、打印机、裁纸机等工具,在家中自制邪教宣传资料,出门时随身携带并向群众散发传播。本案中共查获传单、图片、报纸等宣传品384份、书刊115本、光盘36张、磁带18盒,电子资料等已移送技术部门鉴定。
犯罪嫌疑人宇某某明知邪教是国家取缔的邪教组织,仍制作该组织的宣传品,达到法定数额,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其行为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二、检察官说法
邪教对于社会的危害是多领域、多方面的。既危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稳定,同时又通过编造歪理邪说、制造思想混乱,亵渎人文精神,践踏人权。
邪教组织犯罪分子利用了一些群众文化水平低,认识能力、辨别能力差等因素,利用了其落后的世界观和盲目的信仰,对正常的社会秩序予以破坏,妨害了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依靠、凭借邪教组织的力量进行活动,如制造、散布谣言,蛊惑人心;称孤道寡、封王拜相;鼓动他人寻求极乐或者逃避现实等。虽然近年来国民素质不断提高,但目前仍有部分受邪教裹胁、不明真相的群众及邪教组织的存在,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对于这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行为,应依法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