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律援助中心出台办法和制度全面加强省直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

15.11.2017  11:36

    近日,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印发《山东省省直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值班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全面加强省直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站运行。

    《办法》指出,省直法律援助工作站是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在驻济机关、部队、团体、高校等部门单位,开展法律援助业务的派驻机构。工作站由所在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申请,一般应当报请省司法厅批准设立,主要职能包括:宣传法律援助制度,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并进行初审、协助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省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审批材料,及时向省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工作情况和信息,完成省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办法》要求,工作站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配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统一识别标识,业务上接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导;每半年向省法律援助中心报送业务数据和业务开展情况,并于年终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和次年工作计划。

    《办法》强调,值班律师和工作站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律师值班制度、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工作站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名义从事与法律援助无关的事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法律援助中心报省司法厅批准,撤销该工作站:组织开展有偿法律服务,经教育仍不纠正的;不服从省法律援助中心指导管理或者工作站建立后长期不开展工作的;以及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制度》从十个方面对律师值班工作进行全面规范,要求值班律师做到“五点四心”:微笑多一点,语言礼貌点,解释耐心点,工作主动点,服务热情点;热心接待每一位受援人,耐心解释每一个疑问,细心做好每一项工作,爱心献给每一位受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