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力度

22.01.2015  18:02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推动小作坊健康发展,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总结《济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报告制度(试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于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对《生产报告制度》作了修订,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体系。

  《指导意见》对小作坊重新进行了定义: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无预包装(可简易包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低风险、传统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对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建立进货查验、出厂查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包装标识管理等规章制度作了规定。

  《指导意见》将小作坊的监管分为登记管理和生产报告管理两种不同的方式。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托当地政府,督促辖区内小作坊办理登记,对办理登记的小作坊发放《济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登记证》。建立小作坊基本信息档案,记录登记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监督抽检结果以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已登记的小作坊,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生产报告审查申请(包括现场审核和产品检验),经审查合格后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报告审查合格通知单》,作为各方面条件均符合要求的证明。市局将定期公示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报告审查合格通知单》的小作坊名单,供消费者查阅,在消费时做出选择。

  《指导意见》对监管部门工作职责作了明确,要求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对小作坊的年度监督检查、监督检验计划,并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对小作坊实施引导帮扶,采取教育培训、上门指导、典型带动等有效方式,积极帮助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提高管理水平。严格查处小作坊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整改;对于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的,予以处罚,并报请地方政府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报告制度》规定,济南市辖区内已登记的小作坊,本着自愿的原则到当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生产报告。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小作坊生产报告审查工作(包括现场审核和产品检验)。对通过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小作坊,发放《济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报告审查合格通知单》。

  《生产报告制度》还对小作坊生产报告的程序、对《审查合格通知单》的延续、变更和撤回都做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