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06.04.2016  12:26

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山东演艺集团:

  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使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省文化厅制定了《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办法》,现印发各你们,请按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山东省文化厅办公室

  2016年3月29日

 

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加强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以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下简称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使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提高办理质量,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东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省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鲁厅发〔2016〕6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由省文化厅负责研究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全国和省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由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由省文化厅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做好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发挥人大和政协监督作用,推动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承办单位、处室要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尊重代表、委员的权利,高度重视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紧抓实抓好。

   第四条 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回复要严肃认真,文字精炼、表述准确,行文格式符合规定,答复内容涉密的,承办单位、处室要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条 厅办公室负责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接收工作,根据各单位、处室的工作职责,提出办理分工建议,报厅党组会研究后,进行分工答复;负责与省人大建议办理处、省政协提案委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督促办理工作。

   第六条 同一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答复内容涉及省文化厅多个单位、处室的,由牵头单位、处室负责协调协办单位、处室,统一汇总答复;协办单位、处室应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处室做好办理工作。

   第七条 承办单位、处室收到厅办公室转办的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后,应认真审阅内容,对确不属于本单位、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应在接到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2日内向厅办公室提出说明理由,重新商定办理单位、处室,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处室。

   第八条 承办单位、处室收到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后,代表建议一般在2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政协提案一般应在3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个别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所提问题比较复杂、办理难度较大,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毕的,应及时提出说明,按照规定做好办理工作延期。

   第九条 承办单位、处室要区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注明“主办”、“分办”、“协办或会办”等办理情况。(一)由省文化厅“主办”或“分办”的,由厅负责答复;(二)由省文化厅“协办或会办”的,厅承办单位、处室应在1个月内,向主办部门提供协办或会办意见,由主办部门负责答复;(三)由省文化厅“主办”,其他部门为“协办或会办”的,厅承办单位、处室负责汇总“协办或会办”部门意见后统一答复。

   第十条 省人大、省政协确定的重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由厅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研究办理;民主党派、省工商联、省人民团体、省政协界别和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集中力量重点研究办理;省领导同志批示的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处室要根据政协提案答复情况作出不同标记,(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在本年度能够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有关情况的,用“A”表明;(二)所提问题从交办之日起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经制定解决措施或已列入工作计划,并明确答复办理时限的,用“B”标明;(三)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或其他原因从交办之日起3年内难以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处室要把沟通协商作为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必经环节,通过座谈会、上门走访、电话、邮件等形式,及时通报办理进展情况,主动征求意见,共同协商解决难点问题,未经沟通,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不得进入报批程序。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处室在形成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答复初稿后,须经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初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厅办公室整理汇总报请厅党组会研究后,由厅办公室统一回复。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处室在政协提案答复时,应认真填写政协提案质量评议表,厅办公室整理汇总后将提案答复、提案办理质量评议表一起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十五条 厅办公室在按照统一格式答复人大建议者和政协提案者的同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建议办理处、省政协提案委,并及时在省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网上平台答复(涉密除外)。

   第十六条 在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答复结束后,厅办公室向省人大和省政协有关部门写出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总结,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工作。对无故延误办结时间、办理质量差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厅机关纪委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写出检查等形式的问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