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03.11.2014 22:22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3年行动计划等3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6号)精神,切实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是一个全局性的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目前,涉及农民工的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是个别地方对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用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工作不到位;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防护技能不高等。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安全,是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具体体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放在全局性工作中,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3年行动计划等3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6号)的部署要求,要健全完善农民工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和落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用人单位负责、农民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切实维护农民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安全,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安全生产的管理
1、加强农民工用工管理。用人单位是做好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当载明有关保障农民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农民工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农民工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对矿山、建筑等行业招用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可就安全生产事宜签订集体协议。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农民工的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农民工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2、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现状评价等工作,在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报警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严格履行警示告知义务,按标准规范在醒目位置设立公告栏、告知牌、警示标志等,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等问题应当及时公告,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和防范措施。
3、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农民工的特点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具备培训能力的应当委托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要突出实践性培训,通过师傅带徒、现场示范、模拟演练等形式,确保农民工尽快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要严格落实准入制度,对新进、离岗6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农民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农民工,以及从事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准入考核,取得相关培训合格或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
4、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班组建设,坚决杜绝“三违”现象(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要严格落实高温和高温天气作业规定,为农民工无偿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农民工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在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受限空间、有毒有害、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现场作业时,要按照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统一协调指挥,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5、加强临时居住场所选址及安全管理。建筑行业等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要对临时居住场所安全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安全(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专(兼)职安全(消防)责任人。对依法分包的,应在分包合同中载明临时居住场所的安全管理条款,明确各自责任。临时居住场所选址应充分考虑各季节、各施工阶段的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应当选择在通风、干燥的位置,并处于建筑物的坠落半径以外,不得设置在挡土墙下、边坡上方、低洼地带、雨季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地段;严禁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建造临时居住场所。
6、加强应急演练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各个岗位的应急处置方案。要定期组织开展车间、班组、岗位一线员工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使从业人员熟悉紧急避险装置、逃生疏散通道和路线,熟练掌握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
三、完善农民工安全生产措施
1、认真实施农民工三项行动计划。把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与“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农民工权益保障三年行动计划”和“农民工公共服务三年行动计划”紧密结合起来,将安全生产培训纳入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必修课程,使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与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实现就业能力和安全防护能力共同提高。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就业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培训,要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作为重要内容,上好安全生产“第一课”,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省安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将统一编印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材料,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2、加强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结合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要建立完善职业卫生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按要求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在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为农民工提供合格个体防护用品;按规定组织农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要对照上述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3、切实树立农民工安全生产主人翁意识。要坚持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各种民主管理制度,落实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农民工生命安全,把农民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定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真正激发农民工的主人翁意识,使崇尚安全、维护和谐成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实现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共同发展、共同进步。
4、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的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关心农民工的思想动态,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及时做好理顺情绪、解疑释惑、职业病防治和安全权益保障等工作,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于新生代农民工等特殊群体,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沟通、心理调适和精神抚慰工作,引导农民工塑造理性平和、积极向上、安全健康的良好心态。
四、落实责任,齐抓共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共同做好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安监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抓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改善农民工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保障农民工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将职业技能培训与安全生产培训紧密结合,强化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要开展高危行业和农民工较为集中的行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行动,实现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建筑领域的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农民工住房安全专项检查,保障农民工的住房安全。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监督。要发挥自身的组织优势,督促用人单位充分认识“三违”的严重后果,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专项培训,坚决杜绝“三违”现象。新闻和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采取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推广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基本常识,鼓励社会各个方面为农民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农民工人身安全的良好氛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10月31日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03.11.2014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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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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