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含节能替代产品)应用管理的通知

31.08.2016  13:09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济南市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实践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确保质量安全,按照《济南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3〕17号)、《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高层建筑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实施意见》(济建科字〔2013〕28号)、《济南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设计图则》、《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济南市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含节能替代产品)设计、施工规范要点〉的通知》(济建科字〔2014〕2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要求和事项重申并通知如下:

一、施工图设计阶段确定应用方式及产品类型。为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质量及建筑一体化,高层建筑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确定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方式及产品类型。相关太阳能企业技术人员要积极与施工图设计人员对接,提供技术参数。施工图设计人员要按照《济南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设计图则》,认真研究应用方式及产品类型,有针对性地做好设计,尤其是预埋件、管孔和钢筋混凝土托板等,既满足安全质量和一体化需求,又确保达到最佳集热效果,对不同专业设计要明确牵头部门。图审机构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放图。

二、不得规避监管。为确保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规范运作,鉴于个别企业为规避监管异地招投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申属地管理原则:凡济南市域范围内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产品(含节能替代产品)项目,应在本市域范围内履行相关程序,严格遵守济南市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应用管理的规定要求,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异地招投标,必须事先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完善监管措施。

三、严禁低价操作。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产品必须有严格的质量服务保证,不得低价操作造成质量隐患,降低服务标准,损害用户利益,扰乱市场。针对济南市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应用市场的具体情况,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反复调研,充分论证,市太阳能行业协会联合所有具备高层建筑太阳能应用资格的太阳能企业共同确认和签署了协议价倡议书,必须严格遵守。擅自降低协议价的项目视为存在质量服务隐患处置。

四、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必须具备高层建筑应用资格。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须满足高层建筑质量安全的特殊要求。凡济南市域范围内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产品(含企业),必须按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委托的质检机构)考察审核和专家评审。凡未经上述程序或经过上述程序未予通过的,均不具备济南市域范围内高层建筑的应用资格。

以上望相关建设、设计、监理、太阳能企业、图审机构等互相监督,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好济南市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应用市场。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项目将严肃处理,并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予以把关。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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