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鲁安办发[2014]65号文件加强市政设施应急抢修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城字[2014]48号)
鲁建城字[2014]4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城管局、市政公用局:
2014年7月,省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认真吸取因施救不当造成伤亡扩大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的通知》(鲁安办发[2014]65号),通报了去年7月以来发生的4起因突发事件施救不当造成的较大安全事故,分析了事故原因,对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提出明确要求。
城市道路、桥梁和供水、供热、燃气、排水管网等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作量大,突发事件多,应急抢修任务重,加强抢修作业安全管理十分重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现就贯彻落实鲁安办发[2014]65号文件,加强市政设施应急抢修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市政设施应急预案
各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要针对城市道路、桥梁和供水、供热、燃气、排水管网等不同设施特点,分门别类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类别、应对组织体系、相关单位和人员职责,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建立预警机制,确保突发事故发生时能及时、准确应对。要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
二、规范应急抢修作业实施流程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接到市政设施重大安全隐患或险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抢修指挥部,并按以下程序组织抢修。
(一)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出现城市道路塌陷、桥梁坍塌或其他影响桥梁通行安全的严重隐患时,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要第一时间通知交警部门,采取限行或禁行措施,并在抢修作业区域周围设置封闭围挡。出现燃气、供热、供水管道断裂、泄漏事故时,要马上关闭管道上端阀门,并在现场设置警戒区域,严格控制进入现场的人员,必要时协调公安等有关部门实施交通管制,预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二)确定抢修作业单位。抢修指挥部或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要根据抢修工程类型,选择具有相应设备、机具和施工能力,有丰富抢修作业经验的专业队伍作为抢修单位,严禁选用施工能力与抢修工程不匹配的队伍。其中,专业技术性强的抢修施工工序、部位,应安排有相应抢修能力的单位负责实施。
(三)科学制定抢修方案。要成立由相关专家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抢修作业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组成的专家组,依据现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向作业单位进行 安全技术交底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须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政策标准的有关规定。实施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或与专家预判情况不符合时,专家组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抢修方案。方案的制定及调整,应留存相应的会议纪要、照片、录音等材料。
(四)周密组织抢修作业。抢修单位要在专家指导下,严格按照抢修方案进行作业,严禁违规操作、违章指挥,确保安全。其中,燃气管道泄漏事故抢修前,要安排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展作业;桥梁重大隐患的抢修中,要安排专业桥梁监测机构进行现场监测,发现监测数据异常的,立即停工撤人;管道抢修中需要开挖沟槽、基坑的,要按照《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有关规定做好支护。
三、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一)精心挑选作业人员。抢修单位接到抢修任务后,要挑选身体健康、相关作业经验丰富、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具备相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人员参与抢修作业。其中的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设备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爆破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规模较大或技术复杂的市政设施抢修,抢修作业开始前,指挥部或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安排监督人员负责现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不符合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规范和法规政策的行为,监督人员应立即制止,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三)严把设备材料关。进场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检测合格。需临时进行安装、拆卸的起重机械,应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要求安装、拆卸。相关工程材料、构配件应选用质量合格产品,用于重要部位的材料、构配件应留样备检。对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砼等材料,应留置试件并送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四)确保抢修作业安全。作业人员应配备与抢修作业相适应的安全防护服装和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与防护用具必须是经相关部门检测的合格产品。进行排水、污水管道疏通作业时,下井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市政公用管网下井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抢修作业中遇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危险区域。
各级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市政设施应急抢修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监管力度,完善工作措施,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促进市政应急抢修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为市政行业的安全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