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28.05.2015  13:25

各市文广新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我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艺术考级活动,保障艺术考级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省文化厅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认真梳理,并向全社会公布了部门行政权力清单。根据《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31号令)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全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现意见如下:

  一、加强依法依规管理艺术考级工作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艺术考级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必须按照文化部31号令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规定的权力范围依法行政,做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不得将艺术考级监管职权下放或委托下属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坚决杜绝“红顶中介”现象。

  二、加强艺术考级属地监督检查职责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文化部31号令规定,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艺术考级活动。省文化厅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各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各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三、加强艺术考级承办单位及艺术考级活动的备案管理

  1、根据文化部31号令第四章第二十条“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承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文化行政部门应该出具备案证明”的规定,省文化厅完善做好艺术考级承办单位备案管理,于每年度6月上旬向社会公布全省艺术考级承办单位名录,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动态管理。

  2、根据文化部31号令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前5日内,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考场在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城市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考场在其他城市的,报当地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考场在县内的,报当地县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并负责对艺术考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做好艺术考级单位考前备案管理工作,并负责对艺术考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不履行监督职责,不得对艺术考级机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严禁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艺术考级活动的安全监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艺术考级活动的安全监管,并与各考级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追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加强考场安全防范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坚决杜绝各种安全隐患,确保考生、家长、辅导教师和从业人员在考级现场的人身安全。

  五、加强艺术考级普及活动

  艺术考级是社会艺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青少年艺术素质,培育早期艺术新苗具有积极作用。艺术考级必须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积极贡献。

 

  山东省文化厅

  201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