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美术品经营管理等工作的通知
各市文广新局,文化市场执法局(支队),省文化市场稽查队:
为进一步加强对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根据文化部《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办事指南》等有关规定,现将美术品经营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工作
各市要按照文化部《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和《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办事指南》的要求,结合年度换证审查、集中整顿治理、法规宣传等工作,对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备案制度,加强日常监管。
(一)调查登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管辖区域内的美术品经营单位进行普查,督促在工商部门获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到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工作应当遵照《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办事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在工作中发现的没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应当告知其到住所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工商部门。
(二)备案情况统计。各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将所管辖区域内的美术品经营单位,录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中备案的情况进行统计,报各市文化行政部门汇总,各市文化行政部门在2016年5月30日前将备案情况报山东省文化厅(文字、电子版一并上报[email protected])。
(三)加强监管。预期不办理备案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书面告知同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相关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按照《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查处结果书面反馈同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与文化行政部门沟通,确保美术品市场管理信息通畅。
二、认真落实互联网艺术品生产、传播和交流经营单位许可制度
根据文化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利用互联网从事艺术品生产、传播和交流的经营单位实行许可制度。各地要加强对经营性艺术品网站的核查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要督促其到省文化厅履行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书面告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相关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要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查处结果书面反馈同级文化行政部门。
三、认真做好诚信画廊达标工作
(一)诚信画廊应当达到的标准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经营业绩良好,注册和备案手续齐全;无违反《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行为;
2、有经纪代理的艺术家,每年举办2次以上展览活动;
3、有明确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公开承诺不销售、经纪、展览假冒他人名义的艺术品,并有相应的保真手段;
4、积极开展艺术普及、教育及艺术推广活动;
5、积极配合文化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工作,参与画廊自律公约的制订和发起,并按照公约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加强行业合作,联合抵制行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工作程序
各市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诚信画廊的标准,对本管理区域内已经获得诚信画廊的单位通过实地考察、企业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复核,提出保留和取消诚信画廊称号的意见,于2016年5月30日前书面报山东省文化厅。
对新达到诚信画廊标准的经营单位,各市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诚信画廊的评选办法和程序,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做好诚信画廊的评选工作。
山东省文化厅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