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全文)

21.06.2015  10:52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任务,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出发点,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抓手,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有效统筹资源,丰富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为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导向,大力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政府主导,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坚持多元参与,激发社会各界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共建共享,优化配置公共文化资源;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创新服务内容和形式;坚持城乡统筹,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推进。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发展均衡、服务便捷、多元参与、共建共享、保障充分、统筹有力、充满活力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逐步实现标准化、均等化,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的公共文化服务模式服务效能显著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水平明显提高,互联互通的数字化服务平台基本建成,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协同发展的公共文化服务新格局基本形成。

  二、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四)健全公共文化设施网络体系。 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乡、村的五级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网络。到2020年,实现市及市以上图书馆、文化馆达到国家一级,县级图书馆、文化馆达到国家二级,市、县两级基本建成博物馆、美术馆,所有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达到国家三级,社区和行政村建有符合标准的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化大院)的目标。

  (五)统筹城乡公共文化资源配置。 把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根据各地城镇化发展实际,统筹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布局、服务提供、队伍建设、资金保障,均衡配置资源。充分利用现有城乡公共设施,建设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技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功能于一体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配套建设群众文体活动场地。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城乡联动机制,推行公共文化场馆总分馆制,以市县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为中心,在城乡基层,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设立分馆,并开展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打通公共文化服务“最后一公里”。全省图书馆逐步实现“通借通还”。推进“三农”出版物出版发行、广播电视涉农节目制作和农村题材文艺作品创作。继续深入实施“文化惠民、服务群众”办实事工程,为行政村和社区农家书屋补充更新出版物,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一村一年一场戏”、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工程。

  (六)加大对贫困地区扶持力度。 加大资金、项目和政策扶持,推动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和革命老区等地公共文化建设。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科学规划,稳步推进,到2017年全面完成省定贫困村建设文化大院(或文化活动室)的扶持任务。以广播电视网络服务、数字文化服务、流动文化服务等为重点,打造一批文化扶贫项目。

  (七)保障特殊群体享有均等服务。 切实保障好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城市低收入群体、农民工和农村留守人群等特殊群体的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在设施建设、活动开展、队伍培训等方面,把保障特殊群体公共文化权益放在重要位置。将农民工文化建设纳入常住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公共文化机构、社区和用工企业为实施主体,满足农民工群体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基本文化需求。开展学龄前儿童基础阅读促进工作,向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出版物、影片。公共图书馆和农家书屋配备盲文书籍,开展盲人阅读服务。实施盲文出版项目,开发视听读物,建设有声图书馆。省、市图书馆建成盲人数字图书馆。省、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和手语新闻节目,县级积极创造条件开设相关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加配字幕。完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电影院和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场所无障碍设施。加强对残疾人文化艺术的扶持。鼓励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社会力量为特殊群体提供针对性服务。

  三、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

  (八)建立健全保障标准体系。 按照国家指导标准,建立健全我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准体系,明确政府主导地位和保障底线。建立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进行调整。鼓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

  (九)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 健全公共文化设施布局、土地使用、建设规模、设计和施工规范以及技术要求等标准。按照均衡配置、严格预留、规模适当、功能优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坚持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并重,建立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文化站、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公益电影放映场所和体育馆等各类公共文化机构管理和服务标准。

  (十)建立健全评价标准体系。 以科学发展总体考核为抓手,完善针对各级党委政府的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考核标准。以评估定级等工作为抓手,完善针对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评价标准。探索引入社会第三方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

  四、增强公共文化服务发展动力

  (十一)加强和培育文化消费。 兼顾广大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和多样化文化需求,实现标准化与个性化有机统一。在广泛开展公益性公共文化活动的同时,立足本地资源,加强文化创意产品研发,创新文化产品和服务内容。通过政府购买、票价补贴、演出补贴、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艺术表演团体公益性演出和社区影院公益性电影放映,鼓励商业性文化活动对群众免费或优惠提供。鼓励各地开展文化消费季等活动,培育文化消费,提升消费水平。鼓励旅游休闲、教育培训、会展演艺、数字网络等文化企业开发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需求。

  (十二)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进一步放宽准入政策,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积极性。通过税费减免、项目帮扶等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以兴办实体、捐赠物品、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备等途径,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模式,探索开展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引入竞争机制,拓展政府购买范围,出台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具体办法,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扶持“庄户剧团”等各类群众自办文化团体建设。

  (十三)培育和规范文化类社会组织。 进一步健全政策法规,简化程序,积极培育公共文化类社会组织。制定完善文化类社会组织管理规范,明确功能定位,扶持其健康、规范发展。鼓励文化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支持各类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交流。

  (十四)大力推进文化志愿服务。 坚持志愿服务与政府服务、市场服务相衔接,努力构建参与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机制健全的文化志愿服务体系。完善文化志愿者注册招募、服务记录、管理评价和激励保障机制,建立文化志愿服务数据库。加强文化志愿者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建立完善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动员组织专家学者、艺术家、优秀运动员等社会知名人士参与文化志愿服务,提高社会影响力。完善“结对子、种文化”工作机制,建立文化志愿服务下基层制度。鼓励各地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志愿服务品牌。

  五、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

  (十五)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与科技融合发展。 以“文化创新奖”为示范带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专用装备、软件、系统研发和文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培育打造一批公共文化服务科技创新示范项目。建设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培养新型文化业态。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单位与科研单位、高科技企业联合开展相关研究,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能力。

  (十六)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模式。 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馆藏产品数字化,为群众提供数字化服务。统筹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数字博物馆、数字美术馆、数字科技馆、数字农家书屋、互联网站等各类数字资源,打造公共文化资源共建共享数据库,与国家数据库有效对接。推进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试点,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现代科技手段为群众服务。推进海疆数字文化长廊建设。构建现代文化传播体系,运用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卫星网络等手段,拓宽传输渠道。推进“三网融合”,促进高清电视、互动电视、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手机电视等新业务发展,推广数字智能终端、移动终端等新型载体,实现公共文化信息安全高效传播。提升基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服务能力,打造便民服务窗口和平台。支持数字版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数字化文化资源有效保护。推进数字化出版,构建数字出版物传播平台。

  (十七)提升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能力。 加强广播电视台、发射台、监测台建设,积极推进有线电视网络双向改造;实施广播电视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完成电视无线发射模数转换,省、市级调频频率附带播出多套数字音频节目,为广大无线受众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广播电视节目。充分利用现有广播电视的信息采集、制作、播控和多种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实施应急广播工程,建设省、市、县三级应急广播管控、发布平台,以建设农村“村村响”和改造现有广播电视设施为主,以城市公用广播系统和户内外显示设备为辅助,完善应急广播覆盖网络,打造基层政务信息发布、政策宣讲和灾害预警应急指挥平台。

  (十八)拓展公共文化服务空间。 支持各类剧场、体育馆、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广泛开展文化讲座、展览展示、艺术鉴赏、科普宣传、健身指导等活动,提升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综合性服务功能。按照山东省剧场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要求,进一步提升演艺场馆服务能力。国有剧场每年为群众免费或优惠提供高水平文艺演出。利用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开展各类公共文化活动,大力拓展公共文化服务新空间。

  六、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十九)加强当代文化产品创作生产。 通过选树优秀作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完善文化产品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实施“泰山文艺奖”工程、舞台艺术创作“4+1”工程和群众文艺创作工程,鼓励创作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优秀文艺作品。加强对群众文艺创作的支持和引导,推动题材、内容、形式创新。依托文物藏品研发推广博物馆文化产品,促进影视、图书产品生产。政府投资、资助或拥有版权的文化产品,要免费或优惠用于公共文化服务。

  (二十)开展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活动。 实施齐鲁文化传承创新工程,推动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进“图书馆+书院”模式,在公共图书馆建设“尼山书院”,建立尼山书院联盟。开展“乡村(社区)儒学讲堂”“孔子学堂”服务活动。实施乡村记忆工程、县及县以下历史文化展示工程、红色文化挖掘展示工程,形成独具特色的文化品牌。

  (二十一)开展丰富多彩的公共文化活动。 创新公共文化活动理念、内容和方式,鼓励广大群众自办文化、自我展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通过艺术辅导、组织汇演、创优评先、典型推广等途径,积极开展文明健康、多姿多彩的社区文化、广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家庭文化、法治文化等活动。深入开展全民阅读活动,推动全民阅读进家庭、进社区、进校园、进农村、进企业、进机关。把宣传科学思想、传播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作为公共文化重要内容,大力提升公众科学素质。鼓励基层挖掘和利用特色文化资源,打造文化活动品牌。以少数民族较多社区的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依托,促进各民族群众文化交往交流交融。

  (二十二)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深入推进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免费开放,大力扶持行业博物馆、非国有博物馆发展,逐步纳入免费开放范围。推动科技馆、工人文化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以及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以行业联盟等形式,开展馆际合作,推进公共文化机构互联互通,开展文化服务“一卡通”、公共文化巡展巡讲巡演等服务,实现区域文化共建共享。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制定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开展订单式服务。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品牌建设,推动形成具有鲜明特色和社会影响力的服务项目。

  七、创新公共文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十三)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 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管理、部门协同、权责明确、统筹推进的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统筹实施全省重大公共文化服务工程,推动公共文化资源共建共享。各地要结合实际,推进本地公共文化服务协调机制建设,建立统一的公共文化服务平台。

  (二十四)深化公益性文化单位改革。 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明确功能定位,加快政事、政企、政社分开。推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建立理事会制度,鼓励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治理。全省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法人治理结构2015年年底前完成试点,2016年逐步推开。建立公众监督制度、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审计制度等,提高公共文化机构科学决策水平。

  (二十五)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按照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理顺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之间关系,推动政府部门从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由以行政管理手段为主向以法律、经济手段管理为主转变。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政府对公共文化资源的直接配置。构建多元管理机制,支持鼓励社会团体等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文化管理,形成多元共治的文化治理新格局。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推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参与式管理,保障群众文化选择权、参与权和自主权。

  (二十六)创新公共文化服务评价机制。 利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数字图书馆等文化科技载体,创新公共文化服务评价机制,打造群众对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平台和评价平台。将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与各地科学发展考核有机结合,进一步推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八、加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力度

  (二十七)加强政策法规体系建设。 加快推进山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等法规立法进程,鼓励各地出台地方性政策措施。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理论、发展规律和法规体系研究,逐步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法规体系,提高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二十八)加强财政保障力度。 合理划分省、市、县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支出责任,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各级财政应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水平,落实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必须的资金。加大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向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倾斜。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投入方式,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政策措施,支持包括文化企业在内的各类文化机构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保障机制,落实相关文化经济政策,鼓励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捐赠、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落实现行鼓励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捐赠公益性文化事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规定。强化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开展绩效评价。

  (二十九)加强基层文化队伍建设。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选人用人机制。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公共文化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适应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功能要求、具备综合性服务能力的标准,配齐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专职人员,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配备编制1-2名,规模较大乡镇适当增加。发展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探索实行多种形式的用人机制。设立城乡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岗位,配置由公共财政补贴的工作人员。完善吸引优秀文化人才服务基层政策措施。将公共文化服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纳入国民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加强基层文化队伍人才培养力度。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把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加快工作进程。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确保任务落实。宣传文化、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做好对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和具体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