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给予山东省千佛山医院等单位发放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10.03.2017 23:33
本文来源: 科技厅
山东省千佛山医院等有关单位:
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和《关于贯彻<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暂行规定》(鲁科财字[2002]285号)等有关规定,日前,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动物许可证申请单位进行了现场验收。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经研究,同意给予山东省千佛山医院等6家单位发放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详见附件1),给予山东斯帕法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发放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详见附件2)。
实验动物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名单(2017年第一批)
2.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名单(2017年第一批)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 3月10 日
本文来源: 科技厅
10.03.2017 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