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地方标准

02.04.2018  10:21

    劳动争议裁决弹性较大一直困扰着劳资双方。3月30日,我省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服务指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规范》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与管理规范》,将有助于解决这一矛盾。这是全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领域发布的第一批地方标准。

    省质监局二级巡视员郭大雷介绍,调解是柔性化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重要方式,能够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降低争议解决成本,减少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性。我省公布的这三项地方标准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劳动争议的裁决作了规定。

    《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服务指南》提出,处理争议案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建立了从申请调解、受理调解、调解中到调解后全过程的工作流程,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开。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争议,提出了“调解协议书”标准式样,进一步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首次对调解员的聘任管理、职责行为、业务水平等提出具体要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规范》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基本要求、仲裁受理范围与管辖、普通办案程序与要求、简易办案程序与要求、集体争议快速处理程序等提出具体要求。一是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仲裁受理范围与管辖,让当事人维权路径更加清晰。二是提出“一次性告知”要求,让当事人维权少跑路。三是对普通办案、简易办案和集体争议案件,结合实践经验,进一步对处理流程进行梳理、优化,提高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性。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与管理规范》则重点对仲裁工作场所与设施设备配置、人员配备与管理、仲裁信息化等进行了规范,为规范仲裁场所建设、拓宽仲裁员和办案辅助人员来源渠道、破解案多人少矛盾、提升仲裁工作信息化水平提供了参考依据。

    据介绍,目前,我省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机构。全省已经全面完成县以上仲裁委员会的调整设立,完成了县以上仲裁机构实体化基本建设。目前,全省共建立172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配备专兼职仲裁员1746人。全省共建立各类基层调解组织7.3万余个,配备专兼职调解员11.9万人,基层调解组织网络基本建立健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