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注销
一、项目名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注销
二、许可内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注销
三、法律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23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四、收费标准:暂无。
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六、提交材料目录:
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含情况说明);
2.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具的转报意见;
3.凡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时,申报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注销申请原件;
7.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注销的决议;
8.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一)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本指南申报资料项目顺序排列。每项资料加封页,封页上应注明申请人名称(加盖公章)及该项资料名称、序号。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 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装订成册。
(二)申请人应提交申报资料一式两份。所附资料均需采用A4纸打印,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图纸需标明面积及尺寸。
(三)申报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
(四)申报资料中同一内容(如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等)的填写应前后一致。
八、申办流程:
申请→SDFDA受理中心形式审查并作出受理意见(5日)→SDFDA审查并作出决定(14日,不含公示时间)→SDFDA受理中心送达决定(10日)。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向SDFDA受理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项提交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审批:SDFDA在14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
(三)送达: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SDFDA受理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实施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二、咨询与投诉:
咨询: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投诉: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
注: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