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17年 第10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5年第265号)和《关于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相关要求,现就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的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自动作废。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三、持有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其2016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有效期结束。
四、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
五、公众可登录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的数据查询中心,查询山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许可项目、生产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