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规定阻碍出诊急救车将被罚

12.03.2015  15:42

  市政府法制办昨日公布《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送审稿)》,即日起至3月31日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明确,接诊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院前急救患者。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的,将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院前急救纳入医保报销  

  立法说明中明确,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有承担院前医疗急救的职责。送审稿规定,居民在接受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时,享有知情同意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应当纳入指挥调度平台。应急状态下,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通过指挥调度平台调动本市医疗服务资源,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本市建立“110”、“119”、“122”报警平台与指挥调度平台联动协调机制。 

  本市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医疗服务费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 

   救护车购置不用“摇号” 

  送审稿明确,救护车配置不纳入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不得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以外的活动。 

  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报警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行人应当让行。本市对依法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的救护车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接诊医院不得拒绝推诿患者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应当与接诊医疗机构共同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接诊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患者,不得占用救护车设施、设备。 

  影剧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商场、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点等人群密集或具有一定潜在危险性的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阻碍救护车执行任务将被罚 

  不服从指挥调度的;拒绝抢救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送至的患者的;违反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与接诊医疗机构交接规定,导致救护车不能正常运行的……医疗机构有相关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故意拨打、骚扰和占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电话号码和线路的;拒不避让或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的;侮辱、殴打、阻挠急救医疗服务从业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施救工作;以急救医疗服务名义实施招摇撞骗的,将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名词解释 

  院前医疗急救 

  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其他医疗机构对急危重患者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以及与接诊医疗机构的交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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