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牡丹区潜规则:母亲不上环婴儿不落户
“先上环后落户”成潜规则
“孩子是合法生育的第一胎,法律规定的各项手续也都齐全,可公安部门却因为我妻子不去上环,就拒绝给孩子落户。这是哪门子道理?”
喜得贵子本是人生一大乐事,可随之而来的落户难题,却让菏泽市牡丹区谢场社区的刘先生陷入了困惑和焦虑之中。
5个月前,刘先生的妻子为其生下一个健康的大胖小子。两口子欢天喜地,难掩幸福。不久之后,刘先生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到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区分局双河派出所,提供了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要求给儿子落户。
没想到,该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却告诉他,要给孩子落户,必须得有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落户介绍信。这让刘先生有些意外,因为在去派出所之前,他曾专门查阅《山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了解办理出生落户所需资料,里面并未要求提供落户介绍信。
虽然迷惑不解,但刘先生还是马上就来到了东城街道办事处,要求开具落户介绍信。然而,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计生办负责人告诉他,要想给孩子开落户介绍信,他的妻子就必须先到牡丹区计生局上环,否则不予开具。
“要想落户,得先上环”。这个没有法律依据的、不成文的潜规则,让刘先生迷惑不解。
“土政策”得到相关部门默许
“我的孩子是合法生育的第一胎,所有证件也都齐全,凭什么不给落户?”刘先生认为,在自己已经提供了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证件资料的前提下,牡丹区公安分局拒绝为其子落户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
刘先生为此咨询专业律师并查阅法律法规后发现,《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8项规定,公民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公民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1月6日,刘先生拿着自己写好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来到菏泽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却被保安拦在门口。据刘先生回忆,当时他跟保安说自己是来复议案子的,保安便帮他拨通了受理部门的电话。该部门工作人员询问了刘先生的申请事项后,便让他回去,“找当地派出所解决问题”。
对此,刘先生大为不满:“我依法申请复议,公安局却不依法受理,甚至连门都不让我进。”
次日,刘先生便通过速递,再次将复议材料邮寄给了“菏泽市公安局行政复议科”,并在快递单上留下了自己的姓名和手机号码。两天后,刘先生接到了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菏泽市公安局的”,问刘先生要复议什么案子。刘先生说完案情后,对方未作表态,便将电话挂断。两天后,刘先生的快递被退回到自己手中。
“这摆明了就是不想受理。老百姓申诉无门。难道‘先上环后落户’已经成了地方政府默许的‘土政策’了吗?”刘先生不禁发问。
上环、落户强制捆绑涉嫌违法
事实上,国家人口计生委曾明确表态,国家计生委并无“要落户先上环”的要求,一切都是依照国家法规进行。
刘国敏律师认为,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户籍登记需要先上环或采取其他节育措施为前置条件,户口登记应是无条件登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公民必须通过上环避孕。相反,该法第19条规定,国家应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由此可见,在一些地方通行多年的“先上环后落户”的“土政策”,涉嫌违法违规。
作为一名新爸爸,刘先生怎么也想不通,计生避孕的方法有很多种,为什么非要给妻子上环?妻子身体本就不好,加上又是剖腹产,身体状况还未完全复原,现在根本不具备上环条件。
此外,事实已经证明,女性上环并不是一种完美的避孕方法。国家人口计生委科技司2007年曾发布一项《12万例宫内节育器避孕效果调查报告》。该报告明确指出,在2000年至2004年5年内,宫内节育器因脱落、带器妊娠等造成的累计不良停用率为23.31%。
刘先生认为,将“上环”和“落户”强制捆绑管理的政策,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了粗暴的侵犯。“你不能因为担心一个人将来会做小偷,就把他的手给剁掉吧。同样的道理,你不能因为担心一个人将来会生第二胎,就强制给她上环啊。”
□ 本报记者 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