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5项医疗保障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今天下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介绍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有关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2月16日,省医保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出台了5项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医疗保障政策措施。
一是支持我省企业积极生产疫情防控必需的医药产品。 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药品及新冠肺炎诊疗临床必需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鼓励企业生产用于新冠肺炎诊疗所需的药品、试剂、耗材、设备等产品。
二是扶持医药企业新产品创新研发。 对于我省企业生产的化学药创新药、中药创新药、生物制品创新药,以及使用新研发医用试剂、耗材、设备等并取得明显临床疗效的诊疗项目,经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是帮助解决医药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在对定点救治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基础上,再向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预付1个月的医保基金,用于向医药生产和配送企业支付医药货款,解决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支持医药企业复工复产、扩大生产。同时规定,实行虚拟个人账户的市,可对大型连锁药店预付1个月药品和防护用品采购用医保基金,提高采购和供应保障能力。
四是实行困难中小企业医疗保险费缓缴政策。 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企业滞纳金,职工待遇不受影响。这项政策自2月12日起实施,申请有效期暂定3个月。
五是开设复工复产企业医保经办服务绿色通道。 对新开工复工企业医保登记、企业新增职工参保、医保缴费、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转诊备案等业务实行“网上办”“掌上办”,鼓励企业通过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适当延长征缴与年度基数申报期限,确保企业职工待遇不断档。
(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