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山东严查不正当竞争 虚假宣传最高罚200万
为促进“双十一”期间网络交易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公平有序竞争,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平交易局从执法实务入手,对网络交易中常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了总结,“双十一”期间将严查三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将最高罚款二百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明确列举了混淆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论是生产方还是销售方,在通过对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进行商誉攀附,导致市场混淆时都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禁止的混淆行为。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平交易工作人员表示,今年初,在全省组织开展了打击市场混淆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对预包装的酒类、饮料、乳制品、保健食品等食品行业;小家电、洗涤用品、服装等生活用品领域;农资、建材等生产资料领域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的市场混淆行为进行重点打击。今年以来,省局收到一系列关于产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混淆行为的投诉,产品涉及酒类、食品、服装等,我局及时组织了多个专项执法行动统一查处。
该工作人员认为,“双十一”是上述品类产品销量激增的重要节点,相应的投诉、举报增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也会重点关注相关案源线索,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实际交易过程中,虚假宣传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一是内容严重不真实的宣传,包括虚假表示质量标志、制作成分、制作方法、产品有效期、产品产地、虚构或严重夸大产品功效等,还包括虚构价格降幅,这是“双十一”这种大型促销活动过程中商家惯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二是内容真实但引人误解的宣传,即利用不完全的信息进行失实宣传这种虚实结合、真假难辨的手段让消费者上当受骗。三是引诱欺骗性宣传,即通过对产品或服务信息采取模棱两可的模糊表示,使消费者对产品功能、质量等产生误解。
在网络交易过程中,有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明确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刷单炒信。虚构交易、刷好评、删差评、刷信誉、寄空包等这些所谓的“潜规则”,均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虚假宣传行为,一经查处,最高可处二百万元罚款,甚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虽然罚则明确,网络交易平台也已针对刷单行为制定了相应的预防和惩戒措施,但不排除部分电商卖家、甚至交易平台本身为了提高业绩铤而走险,特别是在“双十一”之前刷单以获取竞争优势、刺激消费。交易平台要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刷单炒信行为,净化平台交易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商业诋毁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在现实生活中,商业诋毁主要有一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利用微博、微信等信息载体或媒介进行诋毁。二是利用商品包装、装潢、宣传册等产品宣传方式进行诋毁。三是雇佣水军炒作、散布谣言进行诋毁。四是利用虚假投诉进行诋毁。五是利用不正当的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广告进行诋毁。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在网络交易中出现了一种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部分电商卖家恶意雇佣“水军”到其竞争对手的店铺刷好评,利用交易平台对刷单行为的监测和惩戒机制,让竞争对手的店铺被交易平台惩戒,以此来获取竞争优势。该行为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禁止的商业诋毁行为,应依法查处。
网络交易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应根据指导意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制止、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何则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