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意见

18.11.2014  10:38

 

(2014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山东省第十届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更加扎实推进法治山东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法治山东建设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直面我国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了全面部署,有针对性地回应了人民群众呼声和社会关切,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全省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迅速兴起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的热潮。   要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用全会精神统一思想和行动,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落实全会提出的各项任务上来。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和基本原则,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方向、道路、抓手,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深刻认识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全省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广泛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和法治实践,法治山东建设取得积极成效。地方立法质量不断提高,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全民法治意识普遍增强,全省社会大局保持和谐稳定。同时,也要看到,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比,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我省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是:地方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可操作性需要加强,立法工作中存在部门化倾向和争权诿责现象,公众参与立法程度较低,宪法法律实施监督机制不够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程序意识不强;司法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不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时有发生,司法公信力有待提高;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现象比较突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特权思想比较严重;法治队伍特别是基层法治队伍建设仍较薄弱,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法治山东建设,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全面推进依法治省,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着力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促进法治山东建设与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共同推进、协调发展。   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省全过程和各方面,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人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坚持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保障人民根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必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为根本遵循,推动法治山东建设理论和实践创新。   要深刻认识到,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山东“努力在推动科学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历史进程中走到前列”的要求,必然要求法治山东建设走到前列,必然要求全省广大党员干部推动改革发展稳定的能力走到前列。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善作善成的作风,更加扎实推进法治山东建设。       二、确保宪法法律全面正确实施,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   坚持立法先行,推进科学、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做到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切实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一)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的监督。坚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追究和纠正。各级党委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健全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制度体系,加强人大工作机制建设,着力监督保障公民权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创新、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保护生态环境等国家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二)完善地方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坚持立法报告制度,对立法规划、计划以及法规制定和修改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改进和完善立法起草机制,探索由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联合起草、委托起草等制度,提高法规草案质量。完善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先行审议、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常委会集中审议的立法机制。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人大常委会委员比例。保证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权,对特别重大和社会普遍关注的地方性法规,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对报批法规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保证审查质量。抓紧研究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有关事项。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地方政府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加大立法沟通协调力度,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三)健全立法机制。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和计划,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尊重并积极回应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立法议案。推进精细化立法,完善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规范,优化法规规章结构,减少和规范自由裁量权。完善立法前评估、立法中评估和立法后评估机制,为立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立法调研,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公众意见表达、采纳和反馈机制。探索立法协商有效机制,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对现有法规规章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协商民主制度、基层民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民主政治法治化。围绕转方式、调结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促进金融业发展、推动自主创新、推进技术改造、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立法。围绕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和西部经济隆起带发展总体格局,加强区域性立法。围绕完善文化法规制度,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和网络信息服务、网络信息安全、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围绕惠民生、促和谐,完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城乡住房保障、交通运输公共设施、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等方面的立法。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积极促进不动产统一登记、房屋征收补偿、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劳动关系等方面的立法。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坚持严格公正实施法律,依法履行职能,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制约监督,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制定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强化部门监管责任。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保障能力。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市场监管,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深入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明确省、市、县政府职责重点,强化省政府统筹推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定化责任,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责任,推动全省各级政府事权的规范化、法律化。整合电子政务资源,加快行政权力“一库四平台”建设。   (二)严格行政决策程序。重大行政决策非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作出。扩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度,健全重大决策草案听取意见制度。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发挥决策咨询机构、专业咨询机构及学术性、专业性人民团体作用。落实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推动风险评估程序化、规范化。作出重大决策须经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提请审议前必须经过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在省、市、县三级政府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推动政府部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法律顾问参与行政决策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防范行政决策法律风险。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科学划分执法权限,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清理压缩省级行政执法队伍,今后省级不再新设行政执法队伍。整合、规范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队伍,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市和市辖区只保留一个行政执法层级。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重点充实和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领域的基层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重点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的综合执法。抓好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探索在县级政府设立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统一领导,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和城管执法体制。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执法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以及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和案卷评查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完善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制度建设,形成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合力。在政府内部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建立定期轮岗工作机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强化审计监督,建立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制度。完善审计工作保障机制,健全部门配合协作、信息共享、结果利用制度,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制。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制度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机制,加大行政复议纠错力度,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建立重大执法决定备案和行政执法案件评查、评议考核制度。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规范和监督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执法依据、标准、程序和结果。创新政务公开方式,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四、保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把公正作为法治的生命线,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积极推进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依法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完善职业保障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健全司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集中培训、基层任职、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二)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探索建立刑事案件速裁机制。完善审级制度,注重发挥一审、二审、再审的不同功能。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建立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推行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推进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地方立法,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全面推进阳光司法工程,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落实公开审查答复制度,全面推行检察宣告制度,健全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利用好司法机关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   (三)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注重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严格法律适用标准,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和民商事、行政案件裁判标准规范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严格执行证据裁判规则,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完善案件流程监控、质量评查、考核评价体系,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刑罚执行严肃性。以现代科技信息应用为支撑,加强司法基础设施和办案平台规范化建设。   (四)完善司法活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侦查监督机制,探索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的制度。完善刑事审判监督机制,规范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职责、范围和程序,推进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程序改革。完善羁押、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监督机制,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法律监督。健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机制,完善对民事执行活动、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加快推进人民监督员改革试点工作,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健全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有效沟通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健全司法人员惩戒制度,明确惩戒标准和责任承担方式,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五)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切实保证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建立对犯罪嫌疑人、罪犯的辩解、申诉、控告认真审查、及时处理机制,完善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工作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判决、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加强专门机构和专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五、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提升社会建设法治化水平   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法治山东建设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推动全社会厉行法治。   (一)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在普法教育中的职能作用。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着重抓好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宣传教育,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程。突出抓好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和改进高校法治教育,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每年十二月四日集中开展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加强法治宣传阵地建设,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切实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推动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蓬勃开展。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发挥齐鲁优秀传统文化优势,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弘扬新时期山东精神,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完善公民和组织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树立诚信山东良好形象。   (二)构建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体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和民主法治村(社区)等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支持和保障社会组织依法自律,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加强在鲁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做好来鲁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管理工作,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   (三)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把法律服务纳入全省公共服务发展总体规划,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服务优良、运行有序的法律服务体系。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拓展民生领域法律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便民化。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责任,降低援助门槛,扩大援助覆盖面,让困难群众和特定当事人获得及时有效法律保护。落实司法救助制度,推动建立对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当事人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大力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实现法律服务资源区域分布合理、业务结构均衡发展。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优化司法鉴定机构布局,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四)健全依法维权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通过法定程序理性表达诉求,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纷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推动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解决好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保护群众的信访权利,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依法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办法。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以法治为引领,深入推进平安山东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面落实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进视频监控全覆盖工程建设,健全反恐维稳长效机制,抓好大数据云计算警务信息系统深度开发应用,提升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能力。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五)完善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开展常态化、动态化、规范化的排查调处工作。完善重大政策、重大决策和重点项目立项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和办法,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决策实施前置条件和必经程序。加强医患、道路交通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加强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资福利和历史遗留问题等重点领域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增强矛盾纠纷化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六、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为法治山东建设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   坚持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为重点,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一)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把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专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把领导班子建设作为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优先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按照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求,提高法治专门队伍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落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推进立法专业人才培训和储备,培养造就一批立法专家级骨干人才和立法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   (二)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积极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落实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完善律师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在律师行业的全覆盖,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法律服务人员主动参与社会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切实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   (三)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引导广大法学理论和教育工作者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建设,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重视和关心法学、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注重中青年法律理论人才的培养,建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的良好机制。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队伍双向交流机制,完善高等院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机制,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   (四)加强基层法治队伍建设。坚持把基层法治队伍建设作为法治山东建设的重要基础工程,强化基层法治队伍,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党建工作,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健全基层法治机构,着力抓好人民法庭、派驻检察室、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基层执法司法单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       七、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凝聚法治山东建设的强大合力   坚持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法治山东建设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开创依法治省新局面。   (一)完善依法治省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法治山东建设在省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各方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法治工作推进机制。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党委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山东建设中积极发挥作用。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建立健全政法机关党组织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建立健全依法治省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实施分类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党委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和配套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制度。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章,做到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研究出台省委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党的团结统一。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规定,坚决整治各种特权行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加快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全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作为法治山东建设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加强法治修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带头敬畏法治、信仰法治、厉行法治。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分级分类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法治专题培训。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   (四)以过硬作风推动工作落实。坚持把过硬作风建设作为法治山东建设的重要保障,发扬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精神,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确保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策部署落地生根。按照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要求,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健全完善抓落实的长效工作机制。围绕法治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把握法治工作规律,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针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勇于开拓创新,敢于动真碰硬,用改革的思路和办法推进工作,努力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取得新进展。   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扎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为建设法治山东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