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检察机关发布十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件

06.06.2019  00:00

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不断加大办案力度,切实增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积极服务保障生态山东、美丽山东建设。借此世界环境日之际,我们选取了十起典型案件,向公众发布。

一、 济南济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济阳区黄河河务局依法履行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诉前程序案

一、

【基本案情】

黄河作为“母亲河”,是山东最重要的客水来源,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保障。针对黄河流域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突出问题,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济阳区院)积极投入“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通过实地巡查走访发现,辖区崔寨街道办事处周孟村位于黄河大堤右岸47+500处滩区内存在5处砖混房屋的违章建设,占地面积共计830平方米;仁风镇四合村等三个村庄在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出黄河河道,影响河道泄洪并造成黄河沿岸生态环境污染。区黄河河务局虽向相关违法行为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上述问题未得到有效整治。

通过实地调查取证,2019年3月,济阳区院向区黄河河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尽快拆除违章建筑,清理整治建筑垃圾。在发出检察建议后,济阳区院对区黄河河务局的整改工作持续跟进监督,多次联合区黄河河务局、河长制办公室、辖区街道政府召开座谈会,共同商讨解决方案。4月初,区黄河河务局会同问题属地部门,初步完成了整改工作。4月17日,济阳区院依据《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邀请第三方代表参与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办法(试行)》,启动第三方评估机制,从评估人员库抽取有关人大代表、专业工作人员和律师代表组成第三方评估团,实地验收整改情况。第三方代表分别从专业验收角度、法律角度、一般认知角度指出整改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继续整改的重点和方向,并现场为整改工作打分,区黄河河务局对验收结果表示认可,承诺对存在的问题继续整改,确保黄河流域范围内“四乱”问题得到彻底整治。

【典型意义】

该案中,济阳区院秉持“诉前程序是实现维护公益目的最佳司法状态”理念,通过诉前程序实现维护公益目的,把第三方代表评估机制引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借助“外脑”,由相关部门专业人士对整改实际效果进行评估验收,对于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第三方代表独立于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具有中立性、客观性、专业性的优势。该案涉及环保、国土资源等领域,让专业人士发声,使得评估意见更具有专业性和公信力;第三方代表“一手托两家”,对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可行性、对被监督机关整改效果等进行统筹评估,有利于促进多方联动、共同发力,彻底解决河道治理等疑难问题;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目标一致,使命共同,济阳区院发出检察建议后,依法及时跟进,帮助行政机关发现和解决问题,补足短板和弱项,从而促进其依法履职,最终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效果。
 

二、青岛即墨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即墨区海洋与渔业局依法履行海域资源保护职责诉前程序案

 

【基本案情】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即墨区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即墨区海洋与渔业局曾于2014年9月2日作出即渔海处罚字[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青岛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起,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即墨温泉街道办事处滨海大道(青岛国际博览中心)东南海岸带施工填海,占用海域面积1.5亩。即墨区海洋与渔业局作出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罚款105万元的行政处罚。后经即墨区院查明,在即墨区海洋与渔业局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后,该公司在原非法占用海域1.5亩的基础上,又擅自填海16.6亩,共计非法占用海域18.1亩。

在掌握该线索后,即墨区院加强与即墨区海洋与渔业局沟通,阐明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与作用,得到理解和支持。办案人员采取“检察官+法警”的工作模式,多次实地勘察,查阅海域历史变化图,调查询问附近居民和当事人,以确凿有力的证据证实了此区域陆地就是非法侵占海域、违法填海而成,为案件顺利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即墨区院多次向区委、区政府汇报,赢得支持,及时向区海洋与渔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区海洋与渔业局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即渔海处罚字[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1747.998万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

该案是检察机关积极主动介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典型案件,展现了即墨区院主动服务大局,积极参与海洋强省建设的政治站位和大局意识。该案中检察机关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理解支持,在检察机关督促下,即墨区海洋与渔业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责令涉案公司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按照海域使用金15倍标准顶格处以罚款,让违法行为人为其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付出了应有代价,同时提升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了法律监督的双赢多赢共赢。


三、德州平原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平原县国土局依法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诉前程序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平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称平原县院)在开展国土资源保护检察监督专项活动过程中,发现位于平原县坊子乡陈楼村的一宗耕地遭到破坏。经调查,查明位于坊子乡陈楼村的德州市信达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租赁厂区外大约3.6亩耕地,搭建了永久性构筑物用于存放该厂职工上下班车辆。平原县国土局通过卫星遥感图片和实际调查,发现了该公司非法占用耕地3.6亩修建车棚的违法事实,并口头多次向该公司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未拆除违法建筑,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2018年9月29日,平原县院针对涉案耕地遭受破坏且长期未复耕的问题,依法向平原县国土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2018年10月15日,平原县院在对平原县国土局整改工作持续跟进监督中,围绕既能保护耕地不受破坏又能保护企业职工利益,联合平原县国土局、信达化工公司、坊子乡政府、陈楼村村委会召开座谈会,共同商讨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2018年11月28日,平原县国土局向平原县院复函,称该局已会同有关部门,督促信达化工拆除了非法建筑,被侵占耕地已恢复原状。为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切实保护,2019年4月12日,平原县院邀请由公益诉讼领域专业人员、人大代表和专业律师组成的第三方代表对该起案件办理过程及效果进行评估。通过查看办案卷宗、听取案情介绍、观看影像资料、听取行政机关履职报告、现场实地查看、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公益受损害整改效果进行专项评估,代表们一致认为,检察建议内容已得到全面落实,行政机关履职到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已得到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平原县院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克服就案办案思想,通过办理该案,推动全县深入开展国土专项整治活动,督促平原县国土局整治非法占地155亩,收缴行政罚款129万元,取得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为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提高公益诉讼案件办案质量,督促行政部门及时整改到位,平原县院从有关机关和领域聘请有关专业人士,组建第三方评估团队,提供专门性意见,帮助检察机关提高监督精准度,对整改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对整改效果提出评估意见,确保办案质效。

四、济南槐荫区人民检察院诉济南市国土局槐荫分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槐荫区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位于槐荫区玉清湖办事处筐李村的一宗70余亩耕地上有大量的石块、混凝土块,明显不宜耕种。经查,筐李村原本与济南中信远大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签订整改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对常年遭受水灾的涉案土地进行整改,使其变为上等农田,保证上层种植土壤为好土整平,然后进行复耕。但该公司却在该宗耕地上修建渣土场,且渣土场封场时未达到“好土整平、进行复耕”的要求。涉案耕地一直得不到复垦,济南市国土局槐荫分局虽多次责令中信公司整改,但未能阻止倾倒渣土的行为,导致问题长期未能解决。

2017年9月5日,槐荫区院向济南市国土局槐荫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职。济南市国土局槐荫分局复函称,该局已经制定整改方案,正在督促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整改。槐荫区院先后三次赴现场调查,发现该宗耕地仍未得到有效保护。经层报省院审批后,槐荫区院于2018年5月4日向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讼期间,济南市国土局槐荫分局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监督涉案公司对建筑渣土倾倒场占用的耕地完成复垦,并组织农业、水利、国土、测绘等方面的专家对耕地进行复垦验收,70余亩耕地得以复垦,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维护,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经层报省院批准,对该案作出撤回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耕地是我国宝贵的资源,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耕地保护面临多重压力。本案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一起典型案件,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具有指导意义。该案线索系基层院在办理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时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济南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对于非法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作为对辖区内的耕地保护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土部门,应当及时督促破坏耕地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复垦,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垦验收。如果违法行为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国土部门应继续履行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等法定职责,确保耕地复垦。槐荫区院在办理该案时,没有“一诉了之”,为促进问题尽快解决,召集区国土分局、城管执法部门、渣土办、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召开圆桌会议,共同解决村民补偿、渣土清运等棘手问题,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成功化解了多年矛盾纠纷,真正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五、淄博沂源县人民检察院诉沂源县水利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30日至8月27日,李某同等人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沂河中庄镇西孝村河段非法采挖河砂26400余方,销售价值190余万元。河砂被非法采挖外运后,沂河河道内砂坑遍布,砂石、废料随意堆积,严重影响了河道行洪安全及河道生态环境,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到严重损害。2018年1月29日,沂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沂源县院)向沂源县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河道监管职责,对被破坏河道进行治理。沂源县水利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仅向违法行为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在行为人未对河道进行治理的情况下,沂源县水利局未代为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河道进行治理。2018年6月7日,沂源县院对沂源县水利局怠于履职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依法全面履行职责,代为恢复河道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沂源县水利局在收到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后,积极履行河道修复治理职责,督促违法行为人承担了治理费用,并于2018年11月6日出具验收报告,证实经过河道现场平整作业,清除了阻水障碍,消除了河道安全隐患,保障了河道行洪安全。

为进一步查证沂源县水利局对河道的整治是否修复了河道生态环境,确保了河道行洪安全,沂源县院创新办案模式,制定了《关于邀请第三方代表协助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暂行办法》,邀请具有水利专业知识的淄博市水利设计院总工程师、淄博市河长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县人大代表、县监察委工作人员,通过对河道现场实地查看、听取案情介绍、观看视频资料、召开座谈会的方式,对河道整改效果进行了专项评估。与会代表对河道整改后是否达到行洪安全和恢复生态环境的要求提出了专业性的意见和建议,作出了河道整改后已经达到行洪安全和生态环境恢复的专业性结论,且治理费用已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已得到有效保护,检察机关要求被告全面履职的诉求已经实现,经省院审查批准,对该案作出撤回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该案系山东省检察机关探索“第三方评估机制”的首例案件,对于解决判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维护,提升检察监督公信力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基于现代行政管理的复杂性,公共利益是否切实得到保护的判断往往涉及复杂的专业知识,需要根据鉴定意见、专家意见等评判。具体到本案,“河道行洪安全及河道生态环境恢复”涉及很强的专业性问题,沂源县院借助外脑外力,聘请第三方代表协助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是贯彻落实张军检察长“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充分用好外脑”指示要求,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的一次积极探索。通过邀请“第三方代表”对公益诉讼案件整改效果进行专业评估,有利于增强判断的科学性、中立性、客观性,以司法化的方法实现对撤回起诉的正当性、合法性论证。在此基础上,沂源县院成立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专家人才库,制定了《关于邀请第三方代表协助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暂行办法》、《公益诉讼专家人才库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解决了技术性、专业性问题,对于保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六、烟台芝罘区人民检察院诉芝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芝罘区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芝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芝罘区宫家岛居民委员会林地上建筑垃圾违法堆放行为未依法履行职责,遂启动立案程序,全面开展调查核实,并委托烟台海宇房地产测绘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测绘。经实地测绘,宫家岛居委会被伐防护林地上堆放的建筑垃圾占地8321.7平方米。

2018年4月,芝罘区院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芝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全面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相关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018年8月31日,芝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回复称,已先后组织人员多次到现场查看、调查,督促相关违法行为人进行整改,并作出行政处罚。

经核实,芝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检察建议,未责令相关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违法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经层报省院批准,2018年9月11日,芝罘区院向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芝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宫家岛居委会防护林地上建筑垃圾违法堆放行为,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责令相关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19年2月28日,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芝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芝罘区只楚街道宫家岛居委会防护林地上建筑垃圾违法堆放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典型意义】

该案系芝罘区院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解决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占用林地的典型案件。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对于在防护林地上随意倾倒、抛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芝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否则将极大影响林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及生态功能发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芝罘区院在摸排到该案件线索后,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通过调阅卷宗、现场查勘、委托鉴定等多种方式,查明行政机关怠于履职及公益受损事实,确保诉前检察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论证有力。同时加大对诉前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进监督力度,通过诉前听证等形式召集综合行政执法、规划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共同促进公益损害问题及时有效解决。针对芝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反映的芝罘区无建筑垃圾消纳场、履职存在客观困难的问题,向芝罘区党委、人大、政府分别呈报了《关于推进芝罘区建筑垃圾消纳问题的情况报告》,芝罘区委书记作出批示;同时向烟台市规划局、烟台市规划局芝罘分局分别发送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加快芝罘区建筑垃圾处理的专项规划进程,积极推进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选址工作,确保芝罘区建筑垃圾有处可疏,汇聚公益保护合力,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七、潍坊临朐县人民检察院诉临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曾某刚、曾某德、吴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临朐县东城街道北范家庙、东张家沟、沙崖村采挖土地,非法开采加工岩砂销售牟利,共采挖土地56433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1748平方米,一般农田509平方米,村镇建设规划用地54176平方米,导致国有矿产资源流失,土地被严重破坏。同时,采砂现场形成南北300多米、东西近300米、深数米不等的不规则深坑,当地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给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带来安全隐患。对曾某等人的非法开采行为,原临朐县砂资源管理行政执法局虽作出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未责令其限期治理,致使曾某等人长期持续非法破坏土地开采岩砂,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长期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8年6月8日,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朐县院)针对临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原临朐县砂资源管理行政执法局)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发出检察建议。同年8月4日,临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作了书面回复。检察机关经多次现场调查核实,采砂现场仍保持采挖后的原始状态,土地并未得到整治与修复,所占用土地仍处于被破坏状态。2018年8月,曾某等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法院判决承担相应刑事责任。2018年10月30日,临朐县院对临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怠于履职行为依法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9年4月28日,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临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责令违法行为人曾某等人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的法定职责。

【典型意义】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厘清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这是司法实践中一个热点问题,部分行政机关认为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只要将违法行为移送公安部门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则无需再对之进行行政处理,从而导致实践中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状态一直持续。事实上,虽然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适用范围可能存在一定的竞合,但二者在性质、形式和功能方面仍存在很多不同。违法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后,并不当然免除其与违法行为相关联的行政责任;甚至在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后,仍应当依法承担限期改正或治理、消除危险等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在违法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并不当然的免除后续的行政监管职责,对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的侵害后果,仍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责令违法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从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17年实施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就体现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原则。本案对于类似案件的办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八、青岛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诉左某堂、张某雷、于某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左某堂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于某全、张某雷两人使用自制的铁管装置、抽油机,将废机油从小贩的车上抽至油罐中,油罐收集满后,再用油罐车运走。在抽取、储存废旧机油过程中,左某堂等人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使用的抽油泵、油桶等工具亦未采取防淋、防污染等措施,致使大量废机油随意撒漏、倾倒在地上,渗透进土壤。同年9月7日,青岛市环保局城阳分局接省环保督查信访举报,对左某堂的废油收集点进行检查,现场查扣废旧机油约24吨。经检测,左希堂等人非法收集处置废机油的行为致使土壤受到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11月,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城阳区院)依法向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左某堂、张某雷、于某全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如果无法进行修复,则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土壤修复费用及鉴定费等相关费用。提起诉讼后,三被告及时支付修复保证金234200元,并委托环保部门确定有资质的公司进行修复。截至2019年4月,被污染土壤已经修复完毕,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典型意义】

该案系省环保督查信访督办案件。城阳区院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在引导刑事侦查取证的同时,公益诉讼办案团队迅速参与调查,固定公益受损证据,最终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的无缝衔接,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实现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体监督的有机统一,严厉打击了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督促被告主动履行环境修复义务,保证受损环境得到快速有效修复。为确保被污染土壤修复履行到位,检察机关进一步会同法院、环保部门召开联席会,商定修复方案的落实细节,保证每个环节无遗漏,并联合法院对土壤修复情况进行跟进监督,最大限度维护公益,实现了双赢共赢多赢的办案效果。


九、德州武城县人民检察院诉李某国、杨某廷、王某全、崔某军、李某贵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4月份,李某国租赁武城县武城镇侯王庄树强新型建材公司的闲置场地,购进生产设备,计划用废白土生产免烧砖粘合剂。因无原料来源,李某国委托杨某廷帮助其联系购进废白土。杨某廷在明知李某国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帮助李某国从河北省南皮县王寺镇王某全的液压油净化厂收集废白土70吨,从河北省东光县大单镇崔某军的机油净化厂收集废白土约8吨,从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大单镇李某贵的机油净化厂收集废白土约1吨,此外,李某国自行收购了约98吨废白土,总计约170余吨。废白土运至李某国租用的场地后,在没有任何防渗漏设施的情况下露天存放,给周围环境带来污染隐患。

2018年7月份,李某国的加工点被环保部门认定为“散乱污”企业,被依法取缔。当地政府责令李某国将废白土运走并清理被污染场地。李某国将贮存的170余吨废白土中的70余吨返回生产厂家,剩余100余吨废白土连同清理现场的土壤等杂质混装后,偷运至河北省泊头市郭东村东南一土坑内倾倒。

2018年8月31日和2018年9月6日,经环保部门鉴定,李某国堆放在武城县树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物质为废白土,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物代码为900-213-08的危险废物。2018年11月19日,泊头市环保局委托沧州冀环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危险废物出具处置方案,评估处置河北省泊头市郭东村东南土坑内废白土所需费用为823144元。

2018年12月5日,武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国等5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使受损环境修复得以顺利进行,武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前召集五名被告及其代理人进行座谈,督促当事人自行履行环境修复义务,并对修复费用的承担进行释法说理,促使5名被告形成了统一的修复意愿。目前,五名被告已自行出资委托沧州冀环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对倾倒的危险废物进行清理,并作无害化处理,涉案污染现场已恢复原状,受损的公益得到了有效维护,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以和解形式结案。武城县人民法院对和解内容公告后,以调解书的形式对和解内容进行了确认。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作为一起跨省环境污染案件,损害后果虽发生在河北省境内,但武城县人民检察院作为主要侵权行为地的检察机关,从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公平正义、生态环境安全方面的新需求出发,立足于社会公益,克服本位主义,打破地域限制,做好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和践行者,最终使受损公益得到修复。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本案中,检察机关为使受损环境尽快得到修复,没有就案办案,而是主动作为,积极督促被告自觉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最终通过和解方式结案,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有效维护了社会公益,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十、滨州博兴县人民检察院诉山东金岭化学有限公司、马某刚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山东金岭化学有限公司在生产橡胶等制品过程中产生具有腐蚀性浸出毒性特征的HW50类危险废物浆渣,按照规定应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依法处置,并在转移前到环保部门办理转移手续。但该公司为节省处置费用,自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将大部分危险废物浆渣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高某杰非法提炼海绵铜。自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高某杰在金岭公司非法处理危险废物浆渣4000余吨,处理后的废渣部分销售给马某刚、王某亮。马某刚、王某亮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购进危险废物浆渣,先后在博兴县城东街道办事处贤城村、庞家镇祁家村设置加工点,未采取任何环保防护措施非法提炼海绵铜销售获利,并任由危险废物浆渣渗出的污水流入周边土壤及河流,造成土壤受到酸性物质和重金属铜污染。

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评估鉴定中心检验,自马某刚、王某亮加工点提取的废渣样品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两处加工点现场周边提取的土壤样品PH值检测和铜含量检测超出正常标准,并与加工点污染源具有同源性,现场环境损害评估可量化应急处置费用和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149万元。

为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修复受损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2018年7月27日,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马某刚、王某亮、高某杰及金岭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给予其刑事处罚的同时,要求依法判令四被告消除危险、清理剩余废渣;对被污染的土地恢复原状并进行复垦;如不能恢复原状,则承担应急处置费用和生态环境损害费149万元、鉴定费26.3万元。

博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目前被告已足额缴纳应急处置费用和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49万元、鉴定费用26.3万元,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案中金岭公司、马某刚、王某亮、高某杰等人非法处置浆渣污染环境,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综合发挥诉讼多元职能作用,在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积极运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督促被告履行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民事侵权责任,保证了生态环境的及时修复,实现了惩治犯罪与环境修复、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