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三千万交易差价 山东枣矿原总经理获死缓
买方将底价透露给了卖方负责人,卖方负责人在底价基础上加价3000万元据为己有。一笔矿权交易就“获利”3000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的刑事裁定书揭开了这笔交易的内幕。
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是原山东枣庄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山东枣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王明南。
今年1月份,山东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明南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王明南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30万元。
虽然法律规定上诉不加刑,但案件宣判后,王明南没有提起上诉。按照法律程序,死刑案件还是要经过上级法院的复核。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复核期间,王明南提出“尽管未上诉,但(一审法院)认定其贪污3000万元与事实不符”,但其未提供新的证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是,核准原审法院的判决。
2008年6月前后,山东枣矿决定收购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金正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正泰”),原金正泰董事长高某甲(刑事裁定书的用语)到枣庄与山东枣矿谈判,当时金正泰方面确定的底价是山东枣矿收购金正泰65%的股权需要支付6.5亿元对价。
但这一价格山东枣矿不能接受,他们的心理底价是6亿元以下,5.8亿元或者5.9亿元均可。山东枣矿的这一心理底价随着王明南与高某甲的一次夜谈而改变。
得知了对方的底价与回报信息,王明南的态度改变了,不再坚持6亿元的心理底价。在王明南走后,高某甲等三人确定将报价减少1000万元,也就是报价6.4亿元。当晚王明南给高某甲发去短信,希望他们坚持6.3亿元的底价。
同时,王明南开始做当时山东枣矿董事长的“工作”。王明南还特别强调,在谈判期间,高某甲数次出去接电话,说有几个买主也想买高某甲的这个矿。
在王明南的“劝说”下,山东枣矿原董事长江某也感到了“形势严峻”,随即提出,6.1亿元行不行,王明南仍旧摇头。
最后,江某提出6.3亿元行不行。王明南表示认可。其实,这也是他的诉求“底线”。
随后,金正泰与山东枣矿的下属单位签订了股权收购协议。之所以不是与山东枣矿签订收购协议,是因为山东枣矿要逃避该省国资委的监管。
高某甲当时与其他股东讲得十分清楚,收购价是6亿元,大家只能分这6个亿,多出的3000万元,是山东枣矿领导王明南的。其他股东对此表示认同。
虽然王明南知道这3000万元随时可以支取,但他并未支取。
2010年4月,高某甲接到王明南的信息,有“领导”在北京买房子,缺钱。其实,所谓的“领导”是王明南的女儿。高某甲立刻明白,这是王明南要那3000万呢。他二话没说,给王明南女儿的账户打去595万元。
随着山东省属几个煤矿相关领导陆续出事,王明南的警觉性更高。
根据刑事裁定书的内容,在2010年底或2011年初,高某甲给王明南发信息,让他回电话,当时王明南用一个陌生号码回了电话,高某甲在电话中和王明南要账号,准备把剩余的钱再打给他。当时王明南说山东能源集团下属煤矿出事了,现在不方便,钱先放着,以后再说。
2012年2、3月份,高某甲给王明南发信息,问他那些钱怎么办,王明南没有回话,高又给王明南的女儿发信息,主要内容是有急事找她父亲,让他方便的时候联系,但是王明南没有与其联系。
王明南的女儿证实,她联系了父亲,父亲说别管这件事,如果高某甲让提供银行账号,千万别提供。
再后来,高某甲把剩余的2405万元让其他股东与他一起“借走”了。但仍然强调,“这些钱还是王明南的,只是分开用用,王明南用钱时,大家抓紧还回来。”